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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itime Judicial Rroceeding in Relation to Foreignrelated Matters
涉外海事诉讼程序
2)  jurisdiction of maritime action involving for elements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
3)  Maritime Procedure Law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
How to apply Article 97 of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P.
如何理解和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的规定是油污诉讼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本文就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渊源、在诉讼中的理解与适用提出自己的看法。
4)  foreign civil procedure
涉外民事诉讼
1.
However,the trial period of foreign civil procedure in Civil Procedure Law comes into conflict with WTO s principles,which is easy to be used as the excuse of reprisals by other members,and to result in local and department protectionism internally.
民诉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制度与WTO基本原则相冲突 ,很容易被WTO其他成员国作为对等报复的借口和导致国内的地方保护主义及部门保护主义。
5)  litigation involved with foreign armed force
涉外军事诉讼
6)  foreign criminal proceedings
涉外刑事诉讼
补充资料: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special procedure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类别 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①非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②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③行政法律关系事件。包括对选民资格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除此之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早在古罗马就有类似特别程序的规定  。在西方,德国1877年的《民事诉讼法》最先规定特别程序  ,包括督促程序、证书诉讼、公示催告程序、假扣押、假处分等。当前很多国家把某些本来按照行政程序处理的案件,划归诉讼程序审理,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出现日益扩大的趋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3种。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时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另行起诉。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
    中国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包括以下4种。
   ①选民资格案件。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是解决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名单有无错误的问题,如名单遗漏、姓名错写、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向选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如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申请,需向下落不明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下落不明人失踪、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失踪、死亡的判决。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③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西方国家称此为禁治产)、限制行为能力案件。中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监护人。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中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稳定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告满1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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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