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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sonnel litigation procedure
人事诉讼程序
1.
Personnel litigation procedure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arts in the theoretical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proceedings.
人事诉讼程序的研究是民事诉讼程序理论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2.
Personnel litigation procedure is a special procedure applicable to human body relation litigation established in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s of the civial law systems’countries exclusively relating to the common litigation procedure to resolve the property relation case.
人事诉讼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专门适用于解决身份关系诉讼的特别程序,它与解决财产关系案件的普通诉讼程序相对应。
3.
It takes a special litigation procedure—personnel litigation procedure which aims to protect one\'s basic human body relations and reflects the proper national intervention of marriage and generational relations.
人事诉讼程序则是人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它是以维护身份关系秩序为目的,体现国家公权对婚姻、亲子关系进行适度干预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2)  On the Contentious Procedure of Personal Status Relationship
人事诉讼程序研究
3)  civil procedure
民事诉讼程序
1.
A series of studies of the centralized judgment intend to provide substantial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which is carried out heatedly now.
因此,本文通过对集中审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分析,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务的现状,探讨民事诉讼程序,企图从集中审理原则的视角对我国几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点看法,包括审前程序的重构,庭审更新制度和当庭判决制度等。
2.
Both of ordinary procedure and summary proceeding are the two fundamental construction of civil procedure which exist side by side.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并立的两种基本程序构造。
3.
Provided that the claim of public interest may restrict and decrease the private interest in civil procedure,there must be some procedural systems to ensure the justice and validity of such restriction and decrease.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只要公共利益的主张会引起对私人利益的限制与克减,就必须存在一定的程序系统来保证这种限制与克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只有通过对程序的约束方能实现,非优先性和法定性就成为程序对公共利益的自然要求。
4)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程序
1.
Restorative Justice make influence deeply three aspects on our criminal procedure.
其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促进了和谐价值观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二是促进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多元化的形成;三是在刑事执行方式中推广和扩大适用非监禁刑。
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settled a series of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确立了一系列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原则,在刑事执法主体方面主要明确了专门性和独立性两个原则。
3.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system selforganizing that the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is a selfdeveloping,selfevolving and selfperforming one,the author has analysed the necessity and protective mechanism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further put forward the possible approaches to realiz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aticism.
作者在指出刑事诉讼程序系统具有自我发展、演化、运作的自组织性的基础上 ,运用系统的自组织理论 ,分析了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及保障机制 ,从系统论的角度提出了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的可能途径。
5)  criminal prosecution procedure
刑事诉讼程序
1.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underage criminal prosecution procedure;
和谐社会视野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6)  family procedure
家事诉讼程序
补充资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law of
    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内容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权 、诉讼程序和判决的国际效力3部分 。由于大多数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将本属一国法院审理的争执交由仲裁机构解决,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仲裁方式日益为各国所乐于采用。因此,涉外民商事仲裁以及外国仲裁裁定的承认和执行也被包括在国际民事诉讼法内。
    国际民事管辖权  指一国司法机关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凡案件涉及外国人或者在外国的人或物 ,或者涉及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 ,都会发生国际管辖权问题。例如,家住英国的法国人甲在美国驾车误伤在出差的中国人乙。乙在中国法院对甲起诉请求判令赔偿。与该案有牵涉的有英、法、美、中四国。受诉法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依国际民事诉讼法则,中国法院在有关各国中是否有权裁判的问题。如果答复是肯定的,则其次考虑按照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受诉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前者属国际管辖权问题,后者属国内管辖权问题。国际管辖权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国法院裁判;国内管辖权是从一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案件应由哪类、哪地、哪级法院受理。
   解决国际民事管辖的主要原则有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专属管辖、合意管辖4个方面。
   ①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即根据诉讼主体与管辖国领土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权。依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法律,不论内外国人间或外国人间的诉讼,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②特别管辖。即根据诉讼标的同管辖国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权。例如,财产权的诉讼得由诉讼标的所在地国或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国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产生的诉讼得由侵权行为地国法院管辖。许多国家规定特别管辖以补充地域管辖的不足,使原告除在地域管辖国外也可向有特别管辖权的国家提起诉讼。
   ③专属管辖。又称排他管辖。即根据诉讼的特殊性质同管辖国具有很密切的关系,从而确定该诉讼只能由该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专属管辖有排除地域管辖的效力,而且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一般国家都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如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国管辖。身分、家庭、继承诉讼分别专属关于身分、家庭、继承所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管辖。
   ④合意管辖。即当事人明白表示或默示同意将涉外民事案件交由某国法院审判,从而可使本属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归内国法院审判,或本属内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归外国法院审判。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合意管辖,但对它的适用范围往往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见协议管辖)。
    诉讼程序  包括的问题有:①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外国国家 、外国元国首、外国外交代表的司法豁免权;诉讼费用担保和诉讼费用救助(指无力缴付讼费的当事人准予免缴)。②证据法则。③外国法的确定及其适用。④一案数诉,即当事人就同一请求标的在数国起诉时的法律上效果。⑤作为临时保护措施的保全程序,如假执行、假扣押等。⑥非讼事件处理程序。⑦国际间司法协助,包括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的文件通知和送达、询问证人、查阅书证和勘验物证的证据调查等。⑧反诉。
    判决的国际效力  指一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判决发生域外效力,在有关国家中得到承认和执行。
   一国法院的判决能够发生域外效力,必须是具有国际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该判决必须符合承认及执行国的立法、判例或条约规定,并不违反其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而且,在该判决确定之前,涉讼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同一标的在承认及执行国进行诉讼,或与该国法院所作判决没有矛盾。
   承认与执行国的执行以承认为前提,但承认并非必然伴随着执行。对判决国的民商事判决,除给付判决外,只发生承认问题。例如一个单纯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就无须执行。承认也不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对经过判决的案件的原当事人,承认国法院不准其就同一标的提起新的诉讼,就是对原判决发生既判力的承认;又如被判决离婚的一方向承认国婚姻登记员申请为另一婚姻登记,如果婚姻登记员许多可该婚姻的登记,显然以承认判决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前提,而无须任何程序。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在20年代,国际上就先后签订了《仲裁条款议定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对此作出规定。1958年联合国又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9年生效。中国已经加入。公约规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①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依当事人协议的准据法或裁决作成地国的法律是无效的。②受裁决的一方未接获关于指定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③裁决不符合或超越仲裁条款的范围。④仲裁机关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的法律不符。⑤裁决尚未发生拘束力或者已经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外,该公约又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①依执行地国的法律,争端不得以仲裁解决 。②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由于存在顾虑,若干国家在签署或批准公约时,作出某些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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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