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Judicial Relief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行政合同司法救济
3) judicial remedies of administrative advice
行政指导司法救济
4) relief of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救济
5) remedy for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行政不作为救济
1.
Legal analysis of the remedy for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法理分析
2.
So the author attempts to make a study on remedy for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in the present paper.
笔者综合归纳了当前盛行的诸多观点,并从嗣后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设置和实施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3.
So the author attempts to make a study on remedy for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in the article.
通过对西方国家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介绍,如英国、日本、德国以及法国等,来分析我国。
补充资料: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 administrative remedy 公民或社会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时,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要求纠正或给予补救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是民主发展的产物,是保护公民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重要制度。它使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在发生违法或不当行为以至损害公民或社会组织权益时,能及时得到纠正和补救。 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是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变更不当的行政决定,对已造成损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行政救济由行政机关主持解决,它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实现,故有人称它为行政争议。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部分。但行政救济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必须由受损害的相对人提起,国家机关才予受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救济已形成法律制度,1990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公民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时,可以向造成损害的原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诉并请求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