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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w of the Place of Adjustment of 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理算地法
2)  adjustment of 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理算
3)  general average adjuster
共同海损理算师
4)  Statement of 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理算书
5)  foreign general average
按外国法律理算的共同海损
6)  foreign general average
根据外国法律理算的共同海损
补充资料: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理算人(或机构)对受托理算的共同海损案件,根据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对损失和费用按其性质进行划分和计算,并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过程。其一般步骤是:①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和指定理算人确定共同海损,对受损船、货进行检验,并提出海事声明和海事报告。②货方为及时提货与船方签定共同海损合约,提供海损货物价值单,缴纳保证金或保证书。③船方汇总上述各项理算资料交给委托理算人进行理算。④如各方对理算结果无异议,按理算结果由有关方面进行摊付结算。由于海上运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性活动,当事人往往分属不同的国家,而各国对共同海损理算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从而出现法律冲突。为统一使共同海损理算工作有所遵循,在19世纪中叶,由欧美国家有关行业的代表开会制订了一个国际性的共同理算规则,即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项规则又于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做了多次修改,每次修改都不废止旧规则,因而形成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四个文本共存的局面,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一。但在当今实际业务中,几乎都采用1974年文本。中国远洋海轮的提单和海洋船舶保险单上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按照1975年1月1日颁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作依据,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办理理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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