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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ploitation by government or by third person authorized by government
政府利用或政府授权第三个利用
2)  government right
政府权利
3)  government fiat.
政府授权
4)  government interests
政府利益
1.
The paper tries to make a brief analysis of debates on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interest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interests and personal interests,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interests and government interests.
本文试对学术界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关系等有关问题的争论作简要分析。
2.
But the most important cause is not above, but government interests-driven system.
而政府利益是如何产生,如何在土地利用中得以实现的呢?通过更深入的分析,本文认为,一方面是城市政府认识观念上的偏差,另一方面是现有体制及立法上的不完善。
3.
Government resting with public policies resources,it\'s perpetual threat that government interests erosion public good.
政府利益是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偏离了公共利益的非常态利益。
5)  government interest
政府利益
1.
On the Government Interes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Policies;
论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政府利益及其影响
2.
The proper government interest may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interest,while the improper government interest may do harm to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政府利益是政府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而获取的利益,是政府额外追求的利益。
6)  governmental Interests
政府利益
1.
The governmental interests include governing class interests, public interests and governmental own interests, which are possessions of social scarce resources on the basis of self-satisfaction and of production capability and production level of certain stages.
政府利益包括统治阶级利益、公共利益、政府自身利益,是政府基于一定阶段生产力和生产水平基础上,对于满足自己客观需要的社会稀缺资源的占有,它是多元的,既包括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也包括了自身的利益;既包括有社会的、整体的利益,也存在的一些非全社会的、非全国整体的、具有排他性的特殊利益。
补充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有关和平解放西藏事宜的基本原则和办法的协议书。1951年5月23日于北京正式签字。
  
  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兄弟民族之一。同其他民族一样,对祖国的缔造和发展尽了自己的责任。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藏成了英、俄、法、日等国的角逐场所。1888年、1904年,英国军队两次入侵西藏。多年来,西藏地方统治集团中的亲帝国主义分子,在帝国主义者唆使下,极力破坏西藏和祖国的关系,以"独立"、"完全自治"为名,阴谋将西藏从中国分割出去,变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和附庸,并破坏西藏藏族内部的团结,严重地危害了西藏和祖国的关系,使西藏人民遭受深重灾难。西藏人民和西藏地方宗教上层人士以及贵族中的爱国分子对帝国主义势力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得到了汉族和其他兄弟民族人民的同情和支持。到了中国人民民主革命时期,这种反抗斗争逐步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汇合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实行各民族平等联合政策,确定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并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谈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办法,同时采取了解放昌都、促进和谈的行动。帝国主义者及西藏统治集团中的亲帝国主义分子竭力反抗,妄图武装反抗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但遭到西藏广大反帝爱国力量的反对。斗争的结果是,亲帝的摄政大札于1951年春下台,十四世达赖喇嘛亲政,并随即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等5人为全权代表,到北京谈判,顺利地达成了协议。在这个协议上签字的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为首席代表李维汉,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为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
  
  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共17条,最主要的是:①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实现西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的统一,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地方军队逐步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②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③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④西藏的各项改革必须实行。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⑤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统一,主要的是达赖和班禅两方面之间的团结。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⑦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
  
  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协议的签订,为西藏藏族的发展繁荣奠定了基础,完全符合西藏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在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下,西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它是西藏藏族历史发展的一个划时代的转折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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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