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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asi-equivalent Noun Phrase
准等价名词短语
1.
After an examination of Chinese-English bilingual corpus, a new definition of Chinese noun phrase- Chinese-English Quasi-equivalent Noun Phrase was proposed.
本文首先介绍目前学界各种不同的英语名词短语和汉语名词短语的定义,然后对汉语和英语的名词短语的不同层次和结构进行语言学上的梳理和比较,并结合汉英互译的规律提出一种新的名词短语:汉英准等价名词短语
2)  Equi-NP omission
等价名词短语省略
3)  noun phrases
名词短语
1.
Premodifiers and postmodifiers of English noun phrases Viewed from cognitive linguistics;
从认知角度诠释英语名词短语的前、后置修饰语
2.
The occurrence of de(的)in multiple modifiers of Chinese noun phrases has been controversially described.
以往某些研究对多项定语"的"的隐现规律的概括互相冲突,本文通过在名词短语中区分定位、定量、定类三类定语槽位,区分无标记结构和有标记结构,可以较好地说明多项定语"的"的隐现规律:1)三类定语槽位之间"的"的隐现互不影响;2)同一定语成分出现于不同位置时,处于无标记语序位置更易不带"的",处于有标记语序位置更易带"的"。
3.
This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translation of reduplication quantifiers in English noun phrase
本文论述英语名词短语的叠字数量词汉译的相关问题。
4)  noun phrase
名词短语
1.
Research on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of basic noun phrases in English;
英语基本名词短语识别技术研究
2.
Internal Structure of the Vietnamese Noun Phrase;
越南语名词短语的内部结构
3.
The paper analyses the semantic characteristics of noun phrase,and introduces its processing process in a detail.
详细地分析了其中的名词短语的语义特点,并分析了其处理过程。
5)  noun phrase
名词性短语
1.
The pragmatic function of nouns and noun phrases were analized.
通过分析名词性短语与名词性质的词的语用功能,阐述名词性质的词与名词性短语在语用功能上的相同之处和相异之点,以期对名词性短语的功能有更清晰的认识。
2.
This article mainly deals with the covert and overt mechanism of de (的) between the attributive and the phrase-head when noun phrase is used as an attributive .
本文以定语为立足点,在书面语范围内,用静态分析和同步性动态分析的方法,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情况,初步揭示了名词性短语作定语时,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结构助词"的"隐现的制约机制。
6)  appositive noun phrases
双名词短语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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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