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民商事案件
1.
A Legal Thinking about Problems over the In-Court Judgment Pronouncement in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in the First Instance;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2.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foreign and local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is crucial in deciding their legal treatments.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性直接关涉到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待遇",目前对该问题的判断主要存在着"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涉外说"和"联系说"两大标准,前者的优点在于具体易操作,后者的长处在于全面而无遗漏。
2)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涉外民商事案件
1.
Jurisdi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law are two basic problems which the court must resolved in deciding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
5) civil case
民事案件
1.
Safeguarding women s rights in judges trying civil case of domestic violence;
法官审判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2.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summary procedure and the general procedure in civil cases has been obscured,and both different procedures have shown a tendency towards isomorphication in the practice of judgement.
关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目前中国的立法现状主要表现为简单笼统、缺乏明确完备的法律规则;而与之相对应的司法实践更呈现出纷乱杂陈的混乱状态,界限不仅被模糊,甚至出现同构化趋势,提高诉讼成本、浪费审判资源、匮缺司法公正。
3.
The negative influence results from trials of civil cases which exceed the time limit can not be neglected.
民事案件超期审理产生的负效应是不容忽视的,它不仅影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落实,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本文就此论证了在我国建立民事案件超期审理异议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6) civil cases
民事案件
1.
Military courts try out to judge the civil cases inside the army,it causes some disputes.
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引发了一些争议。
补充资料: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1年2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
该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判决在原判决国不能再作为普通程序的上诉标的”以及“判决应该在原判决国是可以执行的”,并且多数国家也均认为确定的判决是指“终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被执行的”判决。承认或执行判决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或者判决时在未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充分机会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该公约规定,当2个国家受该公约的补充协定约束时,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法院有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样事实以及同一标的诉讼判决,而这一诉讼的判决依照公约规定应当为第一个国家当局承认时,其中一国的司法当局放弃或中止其诉讼。但是,缔约国中的每一国当局都可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不管其他国家的管辖法院是否审理了诉讼的实质。
该公约的形成,是由于各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国际合作,国际社会致力于制定一个广泛参与的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专门公约,该公约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但至今只有少数国家加入,所以起到的实际效果微乎其微。
该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判决在原判决国不能再作为普通程序的上诉标的”以及“判决应该在原判决国是可以执行的”,并且多数国家也均认为确定的判决是指“终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被执行的”判决。承认或执行判决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或者判决时在未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充分机会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该公约规定,当2个国家受该公约的补充协定约束时,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法院有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样事实以及同一标的诉讼判决,而这一诉讼的判决依照公约规定应当为第一个国家当局承认时,其中一国的司法当局放弃或中止其诉讼。但是,缔约国中的每一国当局都可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不管其他国家的管辖法院是否审理了诉讼的实质。
该公约的形成,是由于各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国际合作,国际社会致力于制定一个广泛参与的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专门公约,该公约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但至今只有少数国家加入,所以起到的实际效果微乎其微。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