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written evidence-collecting system
书证收集制度
2) certificate collect
证书收集
3) documentary evidence gathering
书证收集
1.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documentary evidence gathering system will be beneficial to fulfilling the burden of proof in parties and protecti.
民事书证收集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调整书证发现、采集、提取和固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5) certification system
证书制度
1.
The farmer training and its certification system in Europe;
欧洲农民培训与证书制度推介
6) "Double certificate" system
"双证书"制度
1.
Discussion about the request of "Double certificate" system to vocational education;
谈“双证书”制度对高职教学管理的要求
补充资料:书证
诉讼证据的一种。它以文字或符号将人的思想表示在一定物件上,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书证的文字和符号可以记载在纸张布帛上,也可以记载在金石竹木上。书证的制作,可以是笔写、打印、雕刻等。诉讼中的书证主要有合同、收据、文件、书信、遗嘱、传单等。书证的使用,在民事诉讼较刑事诉讼中更为广泛。
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早为罗马法所确认。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在中国古代的西周诉讼中,即已采用书证。《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地讼以图正之。"《周礼·秋官》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指文书,别指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傅别"就如同后来凭骑缝核对的票据。"约剂"也是古代作为凭信的文书契券。说明当时地讼、财讼都需调取书证。秦简《封诊式》中,也有将簿籍记录作为逃亡罪证据的记载。
资产阶级国家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最佳证据法则,对书面证据要求提供原件。如原件在第三人手中,法院可用证令状命令其交出。如果至此原件仍未交出或存在原件毁失、原件无法提交法庭等情况时,才允许采纳第二手材料。大陆法系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没有这样严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证实任何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文件的真实性需由原件签署人提供证明。在不能办到时,才允许采用其他证据。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某些特定的书证,例如经过公证的文件,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法国,文件是否伪造,需经特别程序证明。
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书证因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职权制作;私文书证由公民个人制作。在效力上,公文书证优于私文书证。书证因内容不同,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的内容,能确定、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报道性书证的内容,只报道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没有处分性的法律目的。书证因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形式书证和特定形式书证。普通形式书证只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而不要求具有法定的形式。特定形式书证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形式,并依法定程序制作。此外,书证由于相互之间存在的不同关系,又有原本、正本、副本、缮写本、影印本、节录本等区别。
中国刑事诉讼中,书证主要由侦查和审判机关通过勘验、搜查等方法收集,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供。民事诉讼中,书证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也可由法院主动收集(见证明责任)。当事人持有书证时,应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如果书证为他人持有,当事人应指出持有人以及书证的名称、内容、可以证明的事实和要求持有人交出书证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在中国,任何书证都没有预定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对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书证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鉴定等方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出示。审查书证时,应注意书证是否伪造,内容是否可靠,形式是否合格,能证明案件中什么待证事实等(见文书检验、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
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早为罗马法所确认。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在中国古代的西周诉讼中,即已采用书证。《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地讼以图正之。"《周礼·秋官》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指文书,别指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傅别"就如同后来凭骑缝核对的票据。"约剂"也是古代作为凭信的文书契券。说明当时地讼、财讼都需调取书证。秦简《封诊式》中,也有将簿籍记录作为逃亡罪证据的记载。
资产阶级国家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根据最佳证据法则,对书面证据要求提供原件。如原件在第三人手中,法院可用证令状命令其交出。如果至此原件仍未交出或存在原件毁失、原件无法提交法庭等情况时,才允许采纳第二手材料。大陆法系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没有这样严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证实任何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文件的真实性需由原件签署人提供证明。在不能办到时,才允许采用其他证据。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某些特定的书证,例如经过公证的文件,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法国,文件是否伪造,需经特别程序证明。
在中国民事诉讼理论中,书证因制作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职权制作;私文书证由公民个人制作。在效力上,公文书证优于私文书证。书证因内容不同,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的内容,能确定、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报道性书证的内容,只报道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没有处分性的法律目的。书证因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形式书证和特定形式书证。普通形式书证只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而不要求具有法定的形式。特定形式书证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形式,并依法定程序制作。此外,书证由于相互之间存在的不同关系,又有原本、正本、副本、缮写本、影印本、节录本等区别。
中国刑事诉讼中,书证主要由侦查和审判机关通过勘验、搜查等方法收集,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供。民事诉讼中,书证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也可由法院主动收集(见证明责任)。当事人持有书证时,应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如果书证为他人持有,当事人应指出持有人以及书证的名称、内容、可以证明的事实和要求持有人交出书证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在中国,任何书证都没有预定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对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书证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鉴定等方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出示。审查书证时,应注意书证是否伪造,内容是否可靠,形式是否合格,能证明案件中什么待证事实等(见文书检验、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