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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lassical natural law school
古典自然法学派
2)  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
古典自然法学
1.
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 was popular in the Western Europe and Northern America during 17th and 18th centuries, when a tide of radically anti-feudalistic and anti-arbitrary thoughts with illuminative democracy appeared in China.
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思想风靡于西欧北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 ,而十七世纪恰逢中国的明清之际 ,此时在东方的中国亦出现了一股带有民主启蒙色彩的反封建反专制的激进思想。
3)  classical natural law
古典自然法
1.
John·Locke was the first legal thinker,who first put forward 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systematically and integrally in west legal ideological history.
洛克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位系统而完整的提出古典自然法的法律思想家,其自然法思想独到之处在于:以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学说,以人民权力为核心的社会契约论,法治与分权理论以及法律与自由的辩证关系理论;这些思想为近、现代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2.
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has the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bourgeoisie legal regime in modern times.
古典自然法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影响。
3.
This article is a humanism attempt which analyses and hackles 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本文是从人文主义角度分析、梳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一个尝试。
4)  Natural law school
自然法学派
1.
Nowadays,natural law school is still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branches and value method is very significant in western countries.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其价值分析方法是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2.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 idea of natural law school is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and each has its characteristics: The right idea is based on justice in ancient times and Middle Ages,that of modern times regards freedom as the core and that of contemporary age takes equality as its connotation.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5)  classical school
古典学派
1.
The mainland criminal law system falls into the classical school and the modern school.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
6)  classical liberal school
古典自由主义学派
补充资料:古典自然法学派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  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偷母牧迹系滤桂械闹髡乓晕淞ν品┱?(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特点和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或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高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新的法律原则;推动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形成以及象《法国民法典》这样的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的出现;沉重地打击了宗教神学,促使法学摆脱神学的桎梏,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创造了有利条件。
  
  古典自然法学派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的全部学说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
  
  从19世纪初开始,在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见J.奥斯丁)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共同反对下,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步趋于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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