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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igital Work Copyright
数字作品版权
2)  Copyrighted Work
版权作品
3)  digital copyright
数字版权
1.
The Issues of Digital Copyright in The Librar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ervice;
图书馆电子信息服务中的数字版权问题
2.
An Analysis of the Authorizing Mode of the Digital Copyright Usage of the Journal Office;
期刊社使用数字版权的授权模式分析
3.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technology was firstly analyzed.
分析了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现状及其现有的数字版权管理常用技术中作者、出版者、及其读者的关系和权益保护等情况,指出现有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及其研发过程中存在对版权所有者利益过于关注,而忽视了普通用户的相关利益。
4)  digital right
数字版权
1.
This paper reviews the patent crisis that was encountered by the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DRM) standards of open mobile alliance (OMA), and then performs a multi-aspects analysis of patents in the whole DRM domain and analyzes other DRM standards patents.
本文回顾了开放移动联盟(OMA)推出的数字版权管理(DRM)标准遭遇到的专利危机,对整个DRM领域的专利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并分析了其他DRM相关标准的专利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DRM标准制定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专利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2.
But the presenttechnology and system of the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have an acute shortages of thedistributing mechanism of the digital media content.
但现在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和数字版权保护系统仍存在严重的不足和局限性,其中主要问题就是在数字版权保护系统中缺乏便利有效的内容分发机制,它限制了受保护的数字商品的传播,也影响了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的推广与普及,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及各种数字内容相关的商务活动的发展。
3.
But present technology and system of the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have a great shortages mainly including legal users s getting the key of digital content easily, digital content s lacking generality and users s doing no anonymous shopping.
但现在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和数字版权保护系统仍存在严重的不足和局限性,其中主要问题就是在一般数字版权保护系统中授权用户容易获得数字内容的解密密钥、数字内容缺乏通用性和未保证用户购买商品的匿名性。
5)  DRM
数字版权
1.
DRM System Research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的研究、设计和实现
2.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is directly promoted by the protection requiremnets of poperty rights.
对版权的保护直接推动了数字版权技术(DRM)的发展。
6)  digital production copyright certification centre
数字产品版权认证中心
1.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gital production copyright certification centre;
数字产品版权认证中心的设计与实现
补充资料:WIPO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CopyrightTreaty,WCT)的简称,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截止2004年12月31日,《WIPO版权条约》的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WIPO版权条约》由25条组成,第1-14条系实体条款,15-25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9条,对条约中一些可能发生歧义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WIPO版权条约》第1条规定,该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缔约各方应适用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款。其中,第2条有关版权保护范围、第4条计算机程序保护、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的保护以及第10条有关限制与例外,基本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相一致。《WIPO版权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与补充,主要内容有:
1、关于保护客体。《WIPO版权条约》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
2、关于权利。《WIPO版权条约》新增加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3、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应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
4、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属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行、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权利管理信息”包括: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权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条件以及相应数字或代码等。条约规定必须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加以保护。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