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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digital product
数字产品版权保护
1.
Based on digital watermarking and applied cryptology, an authentication scheme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digital product is proposed.
提出了一种基于数字水印技术和应用密码学的数字产品版权保护认证机制。
2)  IP Protection on Digital Products
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1.
A Probe into the Necessity and Content of "IP Protection on Digital Products" Course
论“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的必要性与内容——以中国计量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教学实践为例
3)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数字版权保护
1.
A new efficient traitor tracing scheme using bilinear mapping is presented in order to solve the user-key leaking problem in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为了解决数字版权保护中的用户密钥泄漏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双线性映射的叛逆者追踪方案。
2.
The 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DRM) technology standard is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从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角度剖析了版权保护的迫切性和应对办法,简述了数字版权保护(DRM)涉及的关键技术,分析了国外的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研究进展。
4)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数字版权保护
1.
The problems of uniqueness,integrity,confidentiality,reality,diffusivity protection and copy proection in electronic records filing and its using are resolved with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formated file,encryption,pr.
应用数字版权保护、版式文件、全程加密、打印控制和电子印章与数字水印等技术,解决了电子文件归档与利用中的惟一性、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防扩散和防复制等问题。
2.
Binding digital license to a unique identification of hardware configuration of the rendering device is the most popular strategy adopted in current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将数字许可证与机器硬件配置标识信息绑定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普遍采用的方法。
3.
Streaming media 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protec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streaming media with a series of hardware and software technologies.
流媒体数字版权保护(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技术是对流媒体数字内容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系列软硬件技术。
5)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数字版权保护
1.
The present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s lay particular emphasis on security.
针对目前数字版权保护的研究较偏重于安全性的情况,本文给出了一种均衡考虑数字作品使用的合法性、数字作品的完整性、数字作品传输的安全性和数字作品交易公平性的数字版权保护框架模型,对模型进行了形式化描述,并分析了数字作品版权保护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间的关系。
2.
The attacks on digital watermarking increasingly become serious,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digital watermarking on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随着数字水印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应用,对数字水印的攻击也日益严重,早期的水印攻击主要是针对水印算法鲁棒性的攻击,近几年来出现了针对数字版权保护过程中协议的攻击。
3.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the network publication,and thoroughly discusses the interrelated mechanism between the network publication and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文章简要分析网络出版的内涵及特点 ,并对网络出版与数字版权保护的互动机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
6)  DRM
数字版权保护
1.
DRM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Implementation of Document Protect System;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究及文档保护系统的实现
2.
Our thesis is based on the OMA DRM standard, and we propose a practical DRM solution to the Transport Stream.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已经成为网络电视中除了视频编码技术以外的又一项核心技术。
3.
With the Internet expanding quickly and there being a tremendous underlying market for digital content distributing,it brings a new technology that protects digital content from pirating and destoring——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DRM not only protects content by encrypting,but also protects the content creactor and owner s rights and interests.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是在网络迅速发展,数字化内容在互联网上发行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的前提下出现的一种新的对数字信息内容进行保护的技术。
补充资料:版权的国际保护
      一个国家的书报、舆图、戏剧、绘画、电影、唱片等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通过该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以及其他方式而享有的国际保护。
  
  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及形式  最早的双边版权协定出现在19世纪初的西欧。当时这些国家的图书出口、戏剧和音乐作品的传播迅速增长,自由翻印其他国家的作品并廉价出售成为非常有利的生意。这些是促使西欧国家缔结版权协定最主要的因素。从19世纪20年代到80年代,法、英、比、普、奥等国同其他国家共签订了30多个双边协定。1886年签订了第一个多边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双边协定的重要性随之下降,但是,在非缔约国之间以及在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仍然广泛地订有双边协定。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同将近40个国家订有涉及版权的双边协定。
  
  中国清政府在1903年同日本、美国,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1946年同美国,曾签订包含有版权条款的通商航海条约。这些条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已失效。
  
  在多边协定中,影响最大的是上述《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在80年代初,前者有76个成员国,后者有78个成员国,但其中有40多个国家是交叉的。美国、苏联分别于1954年和1973年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规定作品享有版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规定的保护期也较长,并有追溯效力。《世界版权公约》则容许有手续,规定的保护期较短,没有追溯效力。《伯尔尼公约》以西欧国家为主,《世界版权公约》则具有较大的普遍性。
  
  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和专业性的多边协定。美洲国家前后订立过7个版权公约,其中有6个是区域性的,但在美国和其他一些美洲国家参加《世界版权公约》后,这些公约实际上已不起作用。欧洲国家之间订有《交换节目和电视影片协定》(1958)、《保护电视播放协定》(1960)、《防止国境外的电台广播的欧洲公约》(1965)。专业性的多边协定有1961年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
  
  国际版权保护的形式还有:一个国家根据互惠原则宣布对某个外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实行版权保护(如美国、瑞典);一个国家宣布单方面无条件保护外国作品(阿根廷、巴西、委内瑞拉、智利、比利时、葡萄牙以及1852~1964年的法国)。此外,国际版权公约的非缔约国还可以利用"同时出版"的办法使本国作品在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这是因为多数版权协定都规定,在非缔约国和缔约国同时(例如在30天内)出版的作品就被看作是在缔约国首次出版的作品而予以保护。因此,一个既未参加《伯尔尼公约》又未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通过上述办法可以使本国作品在两个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中享有版权。美国和苏联都曾利用过这种办法。
  
  保护的原则  国际版权保护所应用的原则主要有下列3种:①"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现在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②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③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这本来是一些贸易总协定中运用的原则,在19世纪曾援用于版权的保护。
  
  由于缔约国之间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文化水平悬殊,版权立法差异很大,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版权的表现形式愈来愈繁多、复杂,因而不论运用哪种原则?扇∈裁葱问剑即戳四岩越饩龅拿芎屠选O衷诘乃吆投啾甙嫒ㄐǎ艿乃道矗际怯欣诜⒋锕叶焕诜⒄怪泄遥欣诰薮蟮某霭妗⒌缬啊⒊裙荆焕谝话阕髡摺?
  
  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激烈斗争,参加制订的《关于发展中国家议定书》,在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得到通过。议定书中规定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但是,由于西方一些国家的抵制,议定书被搁置起来。
  
  为了平息发展中国家的愤怒 (有些国家声称要退出《伯尔尼公约》),1971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在巴黎修订了两个公约,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某些"优惠待遇"。但是,由于手续繁琐,条件较苛,因而巴黎会议以来的10年中,采取行动去实际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的国家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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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