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afety support system for marine traffic
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系统
2) Traffic safety ensuring system
交通安全保障系统
3) marine traffic safety
海上交通安全
1.
As ships quantity increasing, tonnage enlarging and the speed enhancing, there is a higher request for the marine traffic safety, and we must do further studies for accident\'s occurrence mechanisms and the control mode.
船舶数量的增多、吨位的增大及航速的提高对海上交通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待于对事故的发生机理和控制模式作进一步研究。
5) safety guarantee system
安全保障系统
1.
Five conditions that Beijing safety guarantee system for natural gas supply must satisfy are analyzed from the facts of Beijing special status and natural gas rapid development,and some appropriate measures or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从北京市的特殊地位和天然气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北京市天然气供应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气源多元化(包括供气企业多元化),管道输气系统网络化,储气库(含战略储备)协调供需稳定化,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建设和系统的应变能力,城市天然气需求侧管理。
6) maritime safety system
海上安全系统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而制定的法律。1983年9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二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规定船舶必须具备由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和由船舶登记机构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规定高级船员必须具有合格的职务证书,船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就船舶特别是外籍船舶进出港口、移泊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主管机关有权检查船舶实际状况,可禁止威胁港口安全的船舶入港或责令离港;对违反法规、不适航、发生交通事故而手续未清、未缴应承担的费用或可能妨害交通安全的船舶,可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第五章安全保障,就水上水下施工划定安全作业区,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保护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对港口码头加强安全管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第七章海难救助,规定遇难船舶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尽力组织自救,附近船舶应尽力救助,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应互报船名、国籍、登记港,并积极参加救助;外国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八章打捞清除,规定对中国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主管机关对影响安全航行的沉船沉物可以限期打捞或强制打捞;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接受主管机关调查,由主管机关判明责任;第十章法律责任,就违犯安全法的行政处罚、民事纠纷处理及追究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第十一章特别规定,对渔船在渔港水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第十二章附则,就安全法中"沿海水域"、"船舶"等用语的含义和制定实施细则等作出规定。
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二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规定船舶必须具备由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和由船舶登记机构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规定高级船员必须具有合格的职务证书,船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就船舶特别是外籍船舶进出港口、移泊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主管机关有权检查船舶实际状况,可禁止威胁港口安全的船舶入港或责令离港;对违反法规、不适航、发生交通事故而手续未清、未缴应承担的费用或可能妨害交通安全的船舶,可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第五章安全保障,就水上水下施工划定安全作业区,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保护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对港口码头加强安全管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第七章海难救助,规定遇难船舶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尽力组织自救,附近船舶应尽力救助,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应互报船名、国籍、登记港,并积极参加救助;外国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八章打捞清除,规定对中国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主管机关对影响安全航行的沉船沉物可以限期打捞或强制打捞;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接受主管机关调查,由主管机关判明责任;第十章法律责任,就违犯安全法的行政处罚、民事纠纷处理及追究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第十一章特别规定,对渔船在渔港水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第十二章附则,就安全法中"沿海水域"、"船舶"等用语的含义和制定实施细则等作出规定。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