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
[释义]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明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等方法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洗钱罪的特征:
1、洗钱罪的主体
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同时,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亦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有一种情况比较普遍,即该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
(2)一般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成为犯罪主体;
(3)单位和单位共同构成犯罪主体。
2、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上面的规定中含有“目的”,即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3、洗钱罪的客观方面
首先,我们应当将洗钱罪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区别开来,洗钱罪是独立于这些上游犯罪的,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看“事前有无通谋”其次,洗钱罪的对象应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所得的按其表现形式,有两类:一是货币形式的,另一类是非货币的财产。最后,洗钱活动的方式或曰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为洗钱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国外;用非法所得购买动产、不动产或者进行投资;将非法所得与合法收入混合等。
4、洗钱罪的客体
洗钱罪的客体,主要是洗钱活动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