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valiant fighting country
能战之国
1.
Its original meaning was not "period", but "militarily powerful country" or "valiant fighting country".
"战国"一词始见于《管子》,其本义并非"时代名",而是"军事强国"或"能战之国"之意。
2) States of War
国家之战
4) war of secession
美国之内战
5) The battle of defending Country in the southeast and southwest of Yunnan Province
滇东南护国之战
补充资料:一国能以低价驱逐另一国的原因
重商主义的用语和学说,依然是所谓销售阶级(与购买者或消费者有别)政治经济
学的基础。在重商主义的用语中,最常见或最危险的用语莫过于%26#8220;廉价销售%26#8221;
(undorsellins)一词。过去人们说,现在人们还是时常说,应以低价驱逐别国,而不
是被别国所驱逐,这几乎好象是生产和商品在世间的唯一目的。数百年来,各国商人之
间普遍存在着敌对情绪,而看不到各商业国家利害关系的普遍一致,即商业国家可以从
相互的繁荣中得到好处。这种注重商业的精神在欧洲历史上的某一时期曾是战争的主要
原因,现在则是阻止战争的最强大因素之一。
虽然目前对于国际通商的性质和结果已有比较开明的见解,但是对商业上的敌对行
为仍须用若干篇幅(尽管较少)来加以说明。国家象个体商人一样,在某些商品的市场
上可能是利益相反的竞争者,而在另外一些商品的市场上,它们却具有较好的有来有往
的顾客关系。通商的利益并非象过去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在于商品的销售;但是,由于商
品的销售是获得所购买的商品的手段,一个国家如果不能诱使其他国家购取它的某些商
品,它就不能获得通商的真正利益,即输入品;因此,其他国家的竞争越激烈,迫使它
出售商品的价格越低(只要不是低得根本无法出售),则它通过对外贸易获取输入品的
费用就越大。
上述论点在前面几章中已经作过适当的(虽然是附带的)说明。但是,因为这个论
题在经济理论中和在政治家、商人和制造商实际担忧的事情中一直占有而且今后仍将占
有重要地位,所以在结束国际交换问题以前,简单讨论一下有哪些能使各国以低价相互
驱逐,是适当的。
甲国要在某一市场上廉价出售商品,将乙国完全逐出市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
一,甲国在甲乙两国都输出的物品的生产上必须比乙国具有较大的优势;所谓较大的优
势(如上文所详细说明的)不是绝对的,而是与其他商品比较而言的;第二,甲国对顾
客国生产物的需求和顾客国对甲国生产物的需求的关系,从而国际价值的状态都必须是,
甲国让给顾客国的利益多于竞争国(乙国)拥有的全部利益;否则竞争国仍能在市场上
立足。
让我们回到前面设想的英格兰和德国之间以毛料和亚麻布进行贸易的假定上来。英
格兰能够用与生产15码亚麻布相同的费用生产10码毛料,德国生产10码毛料的费用则与
生产20码亚麻布的费用相等,而这两种商品系以某种中间的比例(比方说10比17)在这
两国之间(运费除外)进行交换。如果没有另一国家愿以20码以上(不仅是17码以上)
的亚麻布来同10码毛料相交换,德国就不会被逐出英格兰市场。如果另一国的出价在20
码亚麻布以下,则这种竞争仅仅使德国不得不以较高的代价来换取毛料,而不会使德国
无法输出亚麻布。因此,能以低价出声将德国逐出英格兰市场的国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
条件,第一,它能以低于德国的生产费用(与毛料相比)来生产亚麻航第二,它必须对
毛料和其他英格兰商品具有极大的需求,致使它一旦独占市场,仍不得不给予英格兰很
大的利益(比德国放弃它的全部利益所能给予英格兰的还要大),例如以21码亚麻布来
换取10码毛料。这是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例如,如果在德国被逐出英格兰市场以后,
由国际需求方程式规定的比率为18比10,那么,德国仍可参加竞争;这时,德国将是低
价出售亚麻布的国家烟而,有可能达到某一点(或许是19比10),在那一点,两国都能
够在英格兰市场上立足,而且可以按照新调整的交易条件,在英格兰出售足以偿付它们
所需要的毛料或其他英格兰商品的亚麻布。
学的基础。在重商主义的用语中,最常见或最危险的用语莫过于%26#8220;廉价销售%26#8221;
(undorsellins)一词。过去人们说,现在人们还是时常说,应以低价驱逐别国,而不
是被别国所驱逐,这几乎好象是生产和商品在世间的唯一目的。数百年来,各国商人之
间普遍存在着敌对情绪,而看不到各商业国家利害关系的普遍一致,即商业国家可以从
相互的繁荣中得到好处。这种注重商业的精神在欧洲历史上的某一时期曾是战争的主要
原因,现在则是阻止战争的最强大因素之一。
虽然目前对于国际通商的性质和结果已有比较开明的见解,但是对商业上的敌对行
为仍须用若干篇幅(尽管较少)来加以说明。国家象个体商人一样,在某些商品的市场
上可能是利益相反的竞争者,而在另外一些商品的市场上,它们却具有较好的有来有往
的顾客关系。通商的利益并非象过去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在于商品的销售;但是,由于商
品的销售是获得所购买的商品的手段,一个国家如果不能诱使其他国家购取它的某些商
品,它就不能获得通商的真正利益,即输入品;因此,其他国家的竞争越激烈,迫使它
出售商品的价格越低(只要不是低得根本无法出售),则它通过对外贸易获取输入品的
费用就越大。
上述论点在前面几章中已经作过适当的(虽然是附带的)说明。但是,因为这个论
题在经济理论中和在政治家、商人和制造商实际担忧的事情中一直占有而且今后仍将占
有重要地位,所以在结束国际交换问题以前,简单讨论一下有哪些能使各国以低价相互
驱逐,是适当的。
甲国要在某一市场上廉价出售商品,将乙国完全逐出市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
一,甲国在甲乙两国都输出的物品的生产上必须比乙国具有较大的优势;所谓较大的优
势(如上文所详细说明的)不是绝对的,而是与其他商品比较而言的;第二,甲国对顾
客国生产物的需求和顾客国对甲国生产物的需求的关系,从而国际价值的状态都必须是,
甲国让给顾客国的利益多于竞争国(乙国)拥有的全部利益;否则竞争国仍能在市场上
立足。
让我们回到前面设想的英格兰和德国之间以毛料和亚麻布进行贸易的假定上来。英
格兰能够用与生产15码亚麻布相同的费用生产10码毛料,德国生产10码毛料的费用则与
生产20码亚麻布的费用相等,而这两种商品系以某种中间的比例(比方说10比17)在这
两国之间(运费除外)进行交换。如果没有另一国家愿以20码以上(不仅是17码以上)
的亚麻布来同10码毛料相交换,德国就不会被逐出英格兰市场。如果另一国的出价在20
码亚麻布以下,则这种竞争仅仅使德国不得不以较高的代价来换取毛料,而不会使德国
无法输出亚麻布。因此,能以低价出声将德国逐出英格兰市场的国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
条件,第一,它能以低于德国的生产费用(与毛料相比)来生产亚麻航第二,它必须对
毛料和其他英格兰商品具有极大的需求,致使它一旦独占市场,仍不得不给予英格兰很
大的利益(比德国放弃它的全部利益所能给予英格兰的还要大),例如以21码亚麻布来
换取10码毛料。这是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例如,如果在德国被逐出英格兰市场以后,
由国际需求方程式规定的比率为18比10,那么,德国仍可参加竞争;这时,德国将是低
价出售亚麻布的国家烟而,有可能达到某一点(或许是19比10),在那一点,两国都能
够在英格兰市场上立足,而且可以按照新调整的交易条件,在英格兰出售足以偿付它们
所需要的毛料或其他英格兰商品的亚麻布。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