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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vereignty by law
法律主权
2)  On Legal Pluralism and Sovereignty
论法律多元与主权
3)  The Supremacy of the Legal Ideology
法律意识形态主导权
4)  legal right
法律权利
1.
Meta rules which have the properties of justice,steadiness,effect and operationalness can not necessarily transform the legal right to actual right.
但是符合这些要求的元规则仍然无法保证法律权利转化为人们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
2.
Once interest is selected and confirmed as a legal interest, it will become a legal right.
利益一旦被选择和确认为法律利益 ,它就成为法律权利。
5)  Authority of Law
法律权威
1.
The view of authority of law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Deng Xiaoping s thought on rule-by-law.
法律权威观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2.
The prerequisite of achieving it is that authority of law is founded.
但在实践中法律的权威性并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因此,探讨树立法律权威有它的必要性。
3.
The content and requirement of authority of law consist in paramountcy, supreme sacredness, utmost valuableness and complete faith.
法律至上、法律至圣、法律至贵、法律至信共同构成法律权威的内容和要求。
6)  legal rights
法律权利
1.
Thoughts on legal rights;
关于法律权利的若干思考
2.
Definition of freedom of the press——As an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rights
新闻自由界说——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的阐释
3.
It distincted between legal rights and moral rights,begging and professional beggars.
本文对学界关于"乞讨权"争论之主要焦点进行了整理归纳,在区分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生存乞讨和职业乞讨的前提下,从社会分工、社会契约和无知之幕三个角度论证了"乞讨权"作为道德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并对"乞讨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进行了实证分析。
补充资料:《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


《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
Declaration on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guanyu tianran ziyuan zhi yongiiu zhuquan xuanyan《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Deelaration。nPe~nisovereigntyoverNatu耐Resou二es)国际社会公认的关于自然资源的重要国际政治法律文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来的殖民地纷纷独立,成为主权国家。但是,政治上的独立并没有立即带来经济上的独立。由于殖民主义者的百般阻挠,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仍被外国公司或跨国公司所控制。这不仅破坏了这些国家的主权完整,而且严重危害其经济发展和生存。因此,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国际社会确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以实现经济上的独立,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大会自1952年1月起通过了一系列关于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并于1%2年12月14日通过了《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强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基本要素。在这方面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必须承认各国依其本国利益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宣言宣布:①各民族及各国行使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必须为其国家的发展着想,并以关系该国人民的福利为依归。②此种资源的查勘、开发与处置,以及为此目的而输人外国资本,均应符合各民族及各国家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此等活动上所必要或所应有的规则及条件;输人资本及其收益应受许可条款、现行国内法及国际法的管辖,并务必使受助国家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绝对不受损害。③各国必须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民族及各国家自由而有利地行使对天然资源的主权。④以谋求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为目的的国际合作,均应以促进其国家独立发展为目的,并应以尊重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为基础。⑤侵犯各国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即系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并妨碍国际合作的发展与和平的维持。此后,联合国大会1974年通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重申并进一步发展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原则。其中《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宣布,“所有遭受外国占领、外国和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领地和民族,对其自然资源和所有其他资源受到的剥削、消耗和损害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赔偿”。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马骤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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