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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eserving of contract
合同的保全
1.
Preserving of contract is a kind of law system that the obligee can replace the obligor to exercise rights on the third party or ask law court to cancel the action of the obligor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properties of the obligor from decreasing unsuitable.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的一种法律制度。
2)  On the Contract Preservation
试论合同的保全
3)  world wide treaty
全球性分保合同
4)  guarantee to measure fully up to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保证完全符合合同条款
5)  establish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
保险合同的成立
1.
The establishment of insurance contract has its significant meanings for the judgment of whetherthe insurance contract exists or not;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whether the insurance contract valid or not; and forthe judgment of what kinds of liabilities the parties undertaking.
保险合同的成立对于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存在、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判定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6)  dissolu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保险合同的解除
补充资料: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同时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 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 (2)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合同也随之解除、失效或终止。 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合同。虽然再保险合同源于原保险合同,但并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的双方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原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并不是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在权利与义务对价方面,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他们之间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反过来,再保险人也不得向原保险合同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再保险给付义务为由,拒绝或延迟其对被保险方赔付或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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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