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pecialized procedure of case of marriage family
婚姻家庭案件
2) marriage and family
婚姻家庭
1.
Effects of income,marriage and family on life satisfaction of elderly people;
经济收入及婚姻家庭对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影响
2.
Concrete design on the chapter of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volum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kinship) of the Civil Code;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
4) Case of marriage
婚姻案件
1.
Case of marriage is one of the relatively centralized scopes which reflect not only inherit and evolvement of foreign citizen of Chinese origin marriage custom but also some conflict and amalgamation between Chinese and local marriage customs.
婚姻案件是内容相对集中的一个领域,其中反映了吧达维亚的华人对婚姻习俗的传承和演变,以及在初步成熟的婚姻管理体制下,婚姻观念的继承、转变和中华婚俗文化与当地婚俗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5)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婚姻家庭法
1.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60 years' of Chines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
2.
Although my current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to strength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adjustment,but in the legislative perspective,and the inhe.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虽加强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但在立法前瞻性、内在结构和制度设计等方面仍有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3.
Instead, it is an inheritance and compromise of history and tradition on the basis of revolution,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成果之一,但它并没有彻底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妥协,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表现得十分突出,完全丧失了财产法领域以及债法领域中随处可见的自由、平等的革命精神。
6) Marital Law
婚姻家庭法
1.
The Principle of Children s Maximum Benefit in Marital Laws;
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补充资料:妨害婚姻、家庭罪
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会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其内容包括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家庭成员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重婚行为,虐待行为,遗弃行为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多数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如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多为被害人的父母;虐待罪的主体,多为在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家庭成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各种各样的。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根据侵犯客体,本罪可以分为两类:
妨害婚姻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包括干涉结婚自由和干涉离婚自由。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须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对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认为一有暴力行为(如打一个耳光)就构成本罪,还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当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受到严重阻碍和威胁时,才能构成本罪。由于考虑到干涉者与被干涉者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关系这个特点,为了不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法律还规定犯本罪只要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见告诉乃论)。
重婚罪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说的"结婚"不仅指去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相非法进行结婚登记,也包括那种虽未登记结婚,但彼此确以夫妻关系相对待而公开共同生活的事实婚。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一方无配偶,确是由于已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上当受骗与之结婚的,不应以重婚罪论处。重婚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多数是基于喜新厌旧或封建传宗接代思想;也有因遭受自然灾害,为生活所迫外流谋生而重婚的;或者为了反抗包办强迫的婚姻或不堪在夫家受虐待而逃往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的。对于后两种情况,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破坏军人婚姻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已与现役军人结婚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仅仅与现役军人有某种"婚约 "关系的"未婚妻"或"未婚夫"。"同居"指公开地或秘密地共同生活。"明知"说明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他人受骗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妨害家庭的犯罪
虐待罪 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肆意在精神上、肉体上折磨、摧残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的打骂纠纷,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不当、生活上关心不够不同。虐待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即构成虐待罪,主要指虐待手段凶狠残忍;虐待动机十分卑鄙;虐待延续的时间长;以及屡教不改,引起强烈公愤等。考虑到虐待者与被虐待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这个特点,规定犯此罪只要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扶养"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扶养"(平辈之间)、"抚养"(长辈对晚辈)、"赡养"(晚辈对长辈)3个含义。扶养不仅指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必要的照料和帮助。在确定"负有扶养义务"的同时,还要查明本人是否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如果因天灾人祸或本人患有重病又无收入,履行义务确有很大困难,不是"拒绝扶养",而是无能为力,就不能认定为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主要指因遗弃引起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沿街乞讨);遗弃的动机十分卑劣的;在遗弃的同时夹杂打骂、虐待行为的;屡教不改,激起民愤的;等等。
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指用欺骗手段将儿童弄走。"监护人"指对儿童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如父母、祖父母、养父母等。从审判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变成自己的子女。这种人主观上并没有加害于儿童的动机,但他们实行拐骗行为,不仅使受骗儿童的心灵受到严重创伤,而且给儿童的监护人等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给群众的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威胁,因此法律宣布这种行为为犯罪而给以应得的惩罚。拐骗儿童罪不同于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一是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不满14岁的儿童;二是本罪的行为是拐骗,如是拐卖,则以拐卖人口罪处理;三是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家庭关系而不是人身权利。
妨害婚姻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包括干涉结婚自由和干涉离婚自由。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须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对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认为一有暴力行为(如打一个耳光)就构成本罪,还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当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受到严重阻碍和威胁时,才能构成本罪。由于考虑到干涉者与被干涉者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关系这个特点,为了不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法律还规定犯本罪只要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见告诉乃论)。
重婚罪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说的"结婚"不仅指去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相非法进行结婚登记,也包括那种虽未登记结婚,但彼此确以夫妻关系相对待而公开共同生活的事实婚。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一方无配偶,确是由于已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上当受骗与之结婚的,不应以重婚罪论处。重婚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多数是基于喜新厌旧或封建传宗接代思想;也有因遭受自然灾害,为生活所迫外流谋生而重婚的;或者为了反抗包办强迫的婚姻或不堪在夫家受虐待而逃往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的。对于后两种情况,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破坏军人婚姻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已与现役军人结婚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仅仅与现役军人有某种"婚约 "关系的"未婚妻"或"未婚夫"。"同居"指公开地或秘密地共同生活。"明知"说明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他人受骗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妨害家庭的犯罪
虐待罪 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肆意在精神上、肉体上折磨、摧残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的打骂纠纷,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法不当、生活上关心不够不同。虐待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即构成虐待罪,主要指虐待手段凶狠残忍;虐待动机十分卑鄙;虐待延续的时间长;以及屡教不改,引起强烈公愤等。考虑到虐待者与被虐待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这个特点,规定犯此罪只要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扶养"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扶养"(平辈之间)、"抚养"(长辈对晚辈)、"赡养"(晚辈对长辈)3个含义。扶养不仅指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必要的照料和帮助。在确定"负有扶养义务"的同时,还要查明本人是否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如果因天灾人祸或本人患有重病又无收入,履行义务确有很大困难,不是"拒绝扶养",而是无能为力,就不能认定为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主要指因遗弃引起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沿街乞讨);遗弃的动机十分卑劣的;在遗弃的同时夹杂打骂、虐待行为的;屡教不改,激起民愤的;等等。
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指用欺骗手段将儿童弄走。"监护人"指对儿童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如父母、祖父母、养父母等。从审判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变成自己的子女。这种人主观上并没有加害于儿童的动机,但他们实行拐骗行为,不仅使受骗儿童的心灵受到严重创伤,而且给儿童的监护人等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给群众的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威胁,因此法律宣布这种行为为犯罪而给以应得的惩罚。拐骗儿童罪不同于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一是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不满14岁的儿童;二是本罪的行为是拐骗,如是拐卖,则以拐卖人口罪处理;三是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家庭关系而不是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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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