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
婚姻家庭关系
1.
Looking back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it can been seen that its value orientation and aim is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which reflects the pursuit to the equal and harmoniou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 of the common people,as well the need to construct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o promote the social development.
回顾我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的历程,可见其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和目的就是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4) marriage and family
婚姻家庭
1.
Effects of income,marriage and family on life satisfaction of elderly people;
经济收入及婚姻家庭对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影响
2.
Concrete design on the chapter of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volum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kinship) of the Civil Code;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
6)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婚姻家庭法
1.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60 years' of Chines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
2.
Although my current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to strength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property adjustment,but in the legislative perspective,and the inhe.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虽加强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但在立法前瞻性、内在结构和制度设计等方面仍有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3.
Instead, it is an inheritance and compromise of history and tradition on the basis of revolution,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成果之一,但它并没有彻底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妥协,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表现得十分突出,完全丧失了财产法领域以及债法领域中随处可见的自由、平等的革命精神。
补充资料:永宁纳西族母系家庭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地区纳西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封建领主制度下存在的一种家庭形式。系当地纳西族社会的基本生产生活单位。每个家庭由同一始祖母的后代组成,母系血缘纽结是维系家庭的基础,血统按母系计算,财产依母系继承,妇女在家庭中和社会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母系家庭结构 这种家庭的存在,与纳西族实行的婚姻制度有密切关系。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各居母家,分属两个家庭,处于不同的经济单位。通常是男子夜间到女子家里住宿,次日清晨回到母家劳动、生活。路途远的,男子则在女子家里偶居几天,然后返回母家。偶居期间,除互赠礼物外,经济上无必然联系。偶居中所生子女属于女方,男子没有抚养教育的责任。
每个家庭一般有二至四代成员,平均七、八人,最多20余人。主要包括祖母们及其兄弟们(舅祖父们)、母亲们及其兄弟们(舅父们)、姐妹们及其兄弟们。女子的男配偶或男子的女配偶,因为生活在另外一个家庭,不算本家庭成员。少数家庭虽有女子招婿入门,但所生子女仍属母方所有,血统按母系计算。传统观念认为,妇女是家庭的中心,母系血亲是最亲的人。母亲及其兄弟姐妹有抚养教育晚辈的责任, 晚辈有赡养母亲、 姨母、舅父的义务,否则,就会受到同一母系血统各家和村邻的训斥、惩罚。为了使母系家庭能够延续下去,人们在缺乏女继承人时,多采取过继养女的方式续嗣。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家庭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封建份地、大牲畜、房屋、农具和粮食等,基本上归全家集体所有,个人只占有少量生活日用品。男女成员在家庭财产方面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实行母系继承制:母死由其子女和母亲的姐妹的子女继承;舅死由其甥和甥女继承。男子在家庭中的财产乃至日常生活用品,其亲生子女(即男子的女配偶所生的子女)无权继承和享用,而由他的甥和甥女继承。在生活资料的分配上,保留着若干共同劳动、平均消费的原始共产制原则。通常由家长根据家庭的经济条件,每年给每个成员分配所需的衣、裙、裤等用品;饮食上,不论男女老幼,一般都分给一份同样的菜肴,遇有较好食品时,才对老人、幼童予以照顾。
女性的作用和地位 多数家庭由年长或能干的妇女担任家长,主持全家的生产、生活的安排和一切对外事务。 某些祭祀祖先的活动, 也由老年妇女或家长主持。家长的产生主要取决于管理家庭的能力和办事是否公正。家庭内有较多的民主色彩。家长没有显著的特权,一般都参加生产劳动;遇有重大事情, 必须和母亲、 姨母、舅父及成年的兄弟姐妹商量决定。家庭中的妇女在13周岁行"穿裙子"成丁礼以前,只参加放牧等辅助性劳动,进入青壮年时期后,则担负起农业生产的大部分劳动,成为生产的主力。
由于母系血缘纽结是维系家庭的基础,妇女在生产中又起着主要作用,因而妇女的社会地位很高,老年妇女尤其受到尊敬。反映在意识形态上,人们特别崇拜女神,每年要举行一次祭祀女神的隆重仪式。
母系家庭的演变 母系家庭之上的血缘组织是母系家族,纳西语名为"斯日"。"斯日"是从早期的母系氏族──"尔"分裂出来的。到新中国成立时,"尔"已完全解体,"斯日" 尚保留若干集体活动。 永宁纳西族母系血缘组织演变的序列是:母系氏族──母系家族──母系家庭。
从元代开始,永宁纳西族地区即建立土司制度。当时,纳西族尚处于母系氏族公社阶段。到明代中叶以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土司制度的进一步确立,母系氏族为了适应封建的政治和经济的需要,不断小型化、个体化,分裂成家族,进而分裂成家庭。但原来的婚姻形式并未改变,血统仍然以母系计算。与此同时,社会成员也逐渐分化为封建农奴主和农奴阶级,属于被统治阶级的母系家庭,则沦为承担封建农奴主各种实物贡赋和劳役的单位。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男子地位的提高,加上周围先进民族的影响,部分母系家庭已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些男子开始改变原来的婚姻习俗,娶妻到家,从而出现少数父系家庭和部分既有男子娶妻又有女子不嫁的母系父系并存的双系家庭;某些与先进民族毗邻的村落,还出现了一夫一妻制家庭。母系家庭中的原始共产制原则受到破坏,家庭成员积累私房的现象逐渐产生,妇女地位逐步下降,男子担任家长的不断增多,每个家庭的人口日益减少。但由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原因与地理条件,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这种母系家庭仍以一种特殊的变异形式,继续保留在初期封建社会之中。
对于母系家庭这一名称,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有的称为母系大家庭或对偶家庭,有的称为母系家族或共同家族。
母系家庭结构 这种家庭的存在,与纳西族实行的婚姻制度有密切关系。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各居母家,分属两个家庭,处于不同的经济单位。通常是男子夜间到女子家里住宿,次日清晨回到母家劳动、生活。路途远的,男子则在女子家里偶居几天,然后返回母家。偶居期间,除互赠礼物外,经济上无必然联系。偶居中所生子女属于女方,男子没有抚养教育的责任。
每个家庭一般有二至四代成员,平均七、八人,最多20余人。主要包括祖母们及其兄弟们(舅祖父们)、母亲们及其兄弟们(舅父们)、姐妹们及其兄弟们。女子的男配偶或男子的女配偶,因为生活在另外一个家庭,不算本家庭成员。少数家庭虽有女子招婿入门,但所生子女仍属母方所有,血统按母系计算。传统观念认为,妇女是家庭的中心,母系血亲是最亲的人。母亲及其兄弟姐妹有抚养教育晚辈的责任, 晚辈有赡养母亲、 姨母、舅父的义务,否则,就会受到同一母系血统各家和村邻的训斥、惩罚。为了使母系家庭能够延续下去,人们在缺乏女继承人时,多采取过继养女的方式续嗣。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家庭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封建份地、大牲畜、房屋、农具和粮食等,基本上归全家集体所有,个人只占有少量生活日用品。男女成员在家庭财产方面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实行母系继承制:母死由其子女和母亲的姐妹的子女继承;舅死由其甥和甥女继承。男子在家庭中的财产乃至日常生活用品,其亲生子女(即男子的女配偶所生的子女)无权继承和享用,而由他的甥和甥女继承。在生活资料的分配上,保留着若干共同劳动、平均消费的原始共产制原则。通常由家长根据家庭的经济条件,每年给每个成员分配所需的衣、裙、裤等用品;饮食上,不论男女老幼,一般都分给一份同样的菜肴,遇有较好食品时,才对老人、幼童予以照顾。
女性的作用和地位 多数家庭由年长或能干的妇女担任家长,主持全家的生产、生活的安排和一切对外事务。 某些祭祀祖先的活动, 也由老年妇女或家长主持。家长的产生主要取决于管理家庭的能力和办事是否公正。家庭内有较多的民主色彩。家长没有显著的特权,一般都参加生产劳动;遇有重大事情, 必须和母亲、 姨母、舅父及成年的兄弟姐妹商量决定。家庭中的妇女在13周岁行"穿裙子"成丁礼以前,只参加放牧等辅助性劳动,进入青壮年时期后,则担负起农业生产的大部分劳动,成为生产的主力。
由于母系血缘纽结是维系家庭的基础,妇女在生产中又起着主要作用,因而妇女的社会地位很高,老年妇女尤其受到尊敬。反映在意识形态上,人们特别崇拜女神,每年要举行一次祭祀女神的隆重仪式。
母系家庭的演变 母系家庭之上的血缘组织是母系家族,纳西语名为"斯日"。"斯日"是从早期的母系氏族──"尔"分裂出来的。到新中国成立时,"尔"已完全解体,"斯日" 尚保留若干集体活动。 永宁纳西族母系血缘组织演变的序列是:母系氏族──母系家族──母系家庭。
从元代开始,永宁纳西族地区即建立土司制度。当时,纳西族尚处于母系氏族公社阶段。到明代中叶以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土司制度的进一步确立,母系氏族为了适应封建的政治和经济的需要,不断小型化、个体化,分裂成家族,进而分裂成家庭。但原来的婚姻形式并未改变,血统仍然以母系计算。与此同时,社会成员也逐渐分化为封建农奴主和农奴阶级,属于被统治阶级的母系家庭,则沦为承担封建农奴主各种实物贡赋和劳役的单位。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男子地位的提高,加上周围先进民族的影响,部分母系家庭已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些男子开始改变原来的婚姻习俗,娶妻到家,从而出现少数父系家庭和部分既有男子娶妻又有女子不嫁的母系父系并存的双系家庭;某些与先进民族毗邻的村落,还出现了一夫一妻制家庭。母系家庭中的原始共产制原则受到破坏,家庭成员积累私房的现象逐渐产生,妇女地位逐步下降,男子担任家长的不断增多,每个家庭的人口日益减少。但由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原因与地理条件,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这种母系家庭仍以一种特殊的变异形式,继续保留在初期封建社会之中。
对于母系家庭这一名称,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有的称为母系大家庭或对偶家庭,有的称为母系家族或共同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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