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moral legislation
道德立法
1.
About the way of moral construction,besides strengthening moral education,it is reinforced by system construction,moral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in allusion to current situation,so it can make ma- teriality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关于道德建设的基本思路,除了继续坚持道德教育外,也必须针对现实情况,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道德立法建设。
2.
We must perfect the moral legislation to strengthen the citizen s moral construction.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完善道德立法,完善道德立法最主要的是要完善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立法;完善职业道德立法;完善社会公德立法。
3) regulation/morality
法规/道德
4) Ceremony and Morality
礼法道德
5) judicial morality
法官道德
1.
In order to construct the moral standards system of the judge,we should base on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and set up the criterion of the judicial morality.
法官道德规范体系建构是法官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
2.
Th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morality is the eternal topic of the running state affairs awarding to law.
法官道德建设是法治国家永恒的话题,我国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且通过立法程序载入宪法以后,法官道德建设显得更加迫切。
6) moral law
道德法则
1.
The law of nature,as the type of the law of morality,has three important meanings in the contexts of Kant s practical philosophy:(1) it indicates that the law of freedom should be general and necessary;(2) it implies that their effected objects are analogous;and(3) the law of nature perhaps influences the application of moral law.
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自然法则作为道德(自由)法则的范型,具有三个重要含义,既揭示了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也表明两者在作用对象上的类似性,同时也暗示了道德法则在应用到行为上时应考虑到自然法则的影响。
2.
It resulted in three moral laws and inspected person from the double aspects.
康德道德哲学从道德动机入手,阐明了善良意志、责任、规律的先验性,主观原则和客观规律的符合原则,定言命令的强制性、普遍性和必然性,得出"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三大道德法则。
3.
They share the similarity in transcendental basis of moral laws characterized with self-discipline while differing with the ways of forging their moral theory of subject.
自由意志和良知都是道德法则的先验根据,具有自律的本质特征;但是二者建构主体道德自觉的思路又是迥然不同的。
补充资料:美国政府道德法
美国政府道德法
美国政府道德法关于规范政府官员职业道德的法律。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该法包括七个部分,前三部分规定政府立法、行政、司法各部门的某些官员或雇员公共财政收入的公开。第四部分规定设立政府道德署,负责监督行政部门对该法的执行。第五部分是对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7条的修改,内容是关于联邦雇员离职后行为的规定。第六部分是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改,规定对调查某些控告的独立检察官的任命程序。第七部分规定设立参议院法律检察署。1982年,曾对上述某些部分作了较大修改。其中规定:①总统、副总统、职位在SES或GS16级以上的全部雇员,政府道德署主任以及全部被任命担任各行政部门道德监察官员的人员,应提交公共财政收入报告;某些敏感领域,如签订合同和决定权利或利益的批准部门的GS13级以上的雇员,应提供非公共报告。规定应当申报的财产收入包括各种利息和收入,各种礼物资产负债,涉及某种财产的交易,在商界担任的职务,以及配偶和未独立子女的财产收益等。对如期申报并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收入的,由部门道德监察官员对申报人提出忠告,使其放弃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偿还、归还收益,甚至辞职或调职。如期不报者,则将受到司法部的起诉。②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后重新就业,如前政府雇员从事与其供职期间的职务或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要有1一2年的“冷却限制期”,有的是终身的禁止期。③政府高级官员有舞弊犯罪行为,司法部可以任命检察官独立进行调查,不受各界的影响。 由于美国现实社会的舞弊行为较多,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应,1988年10月,美国国会第100届会议上通过新的从政道德法案,意在对原《政府道德法》加以补充,加强对前联邦官员游说活动的限制。如规定国会议员离任后的一年内不得向任何国会议员或工作人员游说;国会工作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同他曾为其工作过的议员或该议员的工作人员接触等。但新法案提交里根政府后被否决。1989年,布什任命总统廉政委员会,研究加强廉政问题,并于1989年4月正式向国会提出一项新的《政府道德法案》,对原《政府道德法》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二该法案长达97页,为美国历史上提出的最严格的政府道德法案。其特点是:综合以往通过的政府道德法案内容,作进一步完善,以形成一个适用于行政当局、国会和司法系统所有人员的完整的政府道德法规,并重点加强对国会议员的廉政监督。其主要内容有:①要求所有政府高级官员公布财产收支情况;修改财产申报方式,使申报内容一目了然。②规定联邦法官必须遵守联邦政府有关利益冲突的管理条例:③禁止政府官员、法官和议员受礼或免费旅行。④禁止议员和政府高级官员参加公司企业的董事会。⑤规定政府官员非工资性收入不得超过其工资收入的15%⑥政府高级官员和国会议员去职后,一年之内不得利用其与在职官员的关系从事游说活动或利用非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⑦禁止国会议员挪用竞选资金支付私人开支。⑧扩大独立检察官员的权限,使其可以独立调查议员的违法行为。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