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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imitation legislation
时效立法
2)  Legislation effect
立法效果
3)  efficiency of legislation
立法效率
4)  legislative benefit
立法效益
1.
In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process of China, the value of legislative benefit should be put in the position of priority.
立法效益价值的实质在于立法是一种稀缺的资源 ,它本身要耗费一定的成本并且以取得立法收益为目的。
5)  The performance legislation
绩效立法
6)  validity of legislation
立法效力
1.
The validity of legislation,which includes valid legislation and the force of the valid legislation,has its given objects,spatial extension and temporal duration.
立法效力是指被国家认可的立法活动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对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作用力。
补充资料:《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Non-Applicability of Statutory Limitations to War Crime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Bushiyong Fading ShixiQo Gongyue《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con、ntiono,lthe Nt,n确理lieabtlity ofstatu匆净Li从itationstow改rCrime韶dCri爪“ag,,i哪tHu从anily夕确保对犯有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的罪犯进行司法追究和惩办的国际条约。全称《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祖年H月11日生效。至1975年4月,有苏联、印度、波兰等21国批准或加人。 公约包括序一言和11条正文。主要内容有:①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是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行,是不1司于普通犯罪的国际罪,因此必须在国际法上确认此类罪行无时效期间之原则。②凡犯有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组织法规定的,并经194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确认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论其犯罪时间,任何法定时效均不适用。③公约的规定适用于以主犯或从犯身分参加或直接煽动他人犯上述罪行,或阴谋合伙犯上述罪行的国家当局代表及私人,及容许犯上述罪行之国家当局代表。④缔约国承允采取一切必要的国内立法或其他措施,以确保法定或他种时效不适用于对犯有本公约所指各该罪的追诉权及行刑权;倘有此项时效规定,应予废止;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为引渡犯有公约所指各罪之人创造条件。 该公约是针对曾经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国家欲使法定时效用于战犯而制定的。公约的缔结标志着国际法中业已形成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那些企图以各种借口停止对战犯追究的国家当局有一定约束。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对战犯的包庇、纵容,公约有关规定未能认真执行,德国、日本的许多第二次世界大战重要战犯未受到应有惩处。 (王可菊王洪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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