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hoice of law
准据法选择
2)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
1.
When dealing with the cases of loan guarantee contract relating to Hong Kong,the applicable law of contract should defer to the rules of conflicts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对于涉港借款担保合同案件,应按照我国内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合同准据法。
2.
These new trends are significant for China s establishment of applicable law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divorce.
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为了解决旧的学说存在的缺陷问题,涉外离婚的准据法选择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3) Applicable Law Theory
准据法说
4) judging standard
裁判准据
1.
Under the legal background that judges are not accostomed to applying legal norms after they are explained, they should work hard to translate these norms into judging standards that can be directly used to work out the conclusion.
法律规范对法官裁判具有先决强制力,对裁判内容作出事先的限定,但法律规范无法为法官提供审判所需的更为详尽的裁判信息;在法官并不习惯对法律规范作出解释然后才适用法律的司法背景下,法官须努力让法律规范转换为直接导引裁判结论的“裁判准据”;在转换过程中,法官对关涉事实认定的“事理逻辑”的阐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5) Proper Law
准据法
1.
Study on the Proper Law on Prohibition on Business Strife Agreement Concerning Foreign Labor Disputes——From the Angle of the Disputes between Microsoft and Google;
涉外劳动纠纷中竞业禁止协议准据法之研究——以微软与Google纠纷案为视角
2.
Ficusing on the practice of set -off in the intermational banking activities,the author made some rearch on the following subjects;the choice of proper law of debt,the influence of Lex fori on set -off,the applicable law of soiveent set -off and insolvent set-off.
本文围绕银行跨国业务中抵销之实践,对债之准据法的确定,法院地法对抵销之影响,以及有偿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抵销和破产种序中之抵销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
6) the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
1.
The article defines the fun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determines the applicable law of civil and business relations including foreign factors, affirms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of the parties, protects the legal benefits of the parties and safeguards the process of the foreign civil and business association.
本文利用语义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界定国际私法功能的涵义,即国际私法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调整方法,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监护的准据法
指按照抵触规则涉外监护事件应适用的实体法。这些抵触规则所采用的连结根据包括受监护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地、法院地、物的所在地等。
受监护人的属人法 以属人法为中心是传统的关于监护的准据法原则。因为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以受监护人在一般行为能力上有缺陷为条件,因此,适用于监护制度的法律为支配受监护人一般行为能力的法律。而人的一般行为能力受属人法的支配,从而适用于监护的法律是受监护人的属人法。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第84条规定:"关于监护或保佐的目的、组织和分类,适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属人法"。在属人法问题上有的国家采住所地主义,有的国家采国籍主义。前一类国家即以住所地法为监护制度的准据法,例如1940年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25条,1931年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关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的某些国际私法规定的公约》第14条都如此。罗马法系的国家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属人法的连结因素,因此,这类国家以受监护人的本国法为监护制度的准据法,例如1902年的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第 1条及中华民国时期191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适用条例》第18条都如此。
法院地法 适用被监护人的属人法是一个原则,但有例外情况。1902年《未成年人监护公约》第3、4条规定,在外国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人,倘未依或不能依其本国法设置监护人时,应依当地法设置监护人。这是临时性的监护人,一旦依被监护人本国法设置监护人时,其监护职务应即停止。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当地法,亦即法院地法。
物的所在地法 在被监护人的财产分布于几个国家的情况下,对于物权的取得和变更,如果依照财产所在地法不允许适用所在地以外的法律时,应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惯常居所地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关于监护制度的准据法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61年海牙《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放弃了本国法原则,采取惯常居所地为连结根据。这一公约又进一步影响了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一些采取本国法主义的国家。
受监护人的属人法 以属人法为中心是传统的关于监护的准据法原则。因为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以受监护人在一般行为能力上有缺陷为条件,因此,适用于监护制度的法律为支配受监护人一般行为能力的法律。而人的一般行为能力受属人法的支配,从而适用于监护的法律是受监护人的属人法。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第84条规定:"关于监护或保佐的目的、组织和分类,适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属人法"。在属人法问题上有的国家采住所地主义,有的国家采国籍主义。前一类国家即以住所地法为监护制度的准据法,例如1940年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25条,1931年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关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的某些国际私法规定的公约》第14条都如此。罗马法系的国家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属人法的连结因素,因此,这类国家以受监护人的本国法为监护制度的准据法,例如1902年的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第 1条及中华民国时期191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适用条例》第18条都如此。
法院地法 适用被监护人的属人法是一个原则,但有例外情况。1902年《未成年人监护公约》第3、4条规定,在外国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人,倘未依或不能依其本国法设置监护人时,应依当地法设置监护人。这是临时性的监护人,一旦依被监护人本国法设置监护人时,其监护职务应即停止。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当地法,亦即法院地法。
物的所在地法 在被监护人的财产分布于几个国家的情况下,对于物权的取得和变更,如果依照财产所在地法不允许适用所在地以外的法律时,应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惯常居所地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关于监护制度的准据法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61年海牙《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放弃了本国法原则,采取惯常居所地为连结根据。这一公约又进一步影响了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一些采取本国法主义的国家。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