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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urces of the educational laws
教育法律渊源
2)  Origin of Education Law
教育法渊源
3)  law origin
法律渊源
1.
Seeing from the essential civil law origin angle, it’s easy to find the inherent civil law system of ancient China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modern Western civil law.
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渊源的角度看,不难发现不同于现代西方民法的中国古代固有民法体系,它在规范内容、法律渊源上体现了自身的存在。
2.
If China joins WTO, the basis rules of WTO, specially the rules of finance and revenue,will be the makeup part of our country finance and Revenue Law system,be the new law origin of Finance and Revenue Law.
中国加入WTO后,WTO中的基本规则,特别是财税方面的规则将成为我国财税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财税法的新的法律渊源。
4)  source of law
法律渊源
1.
Research on SA8000 from Source of Law;
SA8000标准的法律渊源研究
2.
It is generally accepted that source of law demonstrates legal regulations in form.
通常认为,法律渊源就是法律规范在形式上的表现。
3.
Finding law has internal relation with source of law.
法律发现和法律渊源有内在的联系,法律渊源的研究对法律发现具有重要意义。
5)  legal sources
法律渊源
1.
The theory on legal sources in traditional legislative perspective makes limited contributions to research on legal methods, but legal sources in judicial perspective involve judges searching for the general margin of laws in order to give a sound judgment, thus having significance of methodology with combination with legal finding.
法律渊源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传统立法立场的法源理论对法律方法研究贡献有限,而司法立场的法律渊源是法官为正确裁判案件而寻找法律的大致场所,与法律发现结合使其具有了方法论意义。
6)  sources of law
法律渊源
1.
The case law should be the sources of law.
二战以来,世界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加强,遵循先例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普遍要求和基本原则,判例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2.
The sources of law can be divided into substantial and formal sources theoretically, but it is described as the judicial process from the dimension of normative jurisprudence.
虽然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把法律渊源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但从规范法学的角度看,法律渊源是一个描绘司法过程的概念。
补充资料:《关于加强学校同生活的联系和进一步发展苏联国民教育制度》的法律
      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58年12月24日通过的一项教育法律。其目的是使学校同生活相联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50年代,由于苏联中等教育逐渐普及,中学毕业生逐年增多,他们不能全部升学。但是中等学校过去只注意培养青年进高等学校学习,对青年就业缺乏必要的教育与引导,这就造成了就业的困难。这个法律就是企图解决这个矛盾。
  
  该法律共分4章42条。前言批评学校的主要缺点是教学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生活,毕业生对从事实际活动的准备不足,强调所有青年从15~16岁起必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并且必须使他们以后所受的全部教育同国民经济中的生产劳动结合起来。
  
  第一章关于中学教育。规定中学学制由10年延长为11年,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8年制的普及义务教育,由实施普通教育、劳动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不完全中学进行。学生以学习科学基础知识为主,并广泛参加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各种形式的公益劳动。第二阶段为完全的中等教育,可通过业余的青年工人学校和农村青年学校、兼施生产教学的劳动综合技术学校(普通中学)、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等进行。三种类型的学校,学制均为3年,普通中学必须进行职业训练。
  
  第二章关于职业技术教育。规定必须大量发展城市和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并根据生产部门的需要设置专业。在3~5 年内,把劳动后备系统的工厂学校、技工学校、铁路学校、矿业学校、建筑学校、农业机械化学校和工厂艺徒学校等,均按新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改组为城市职业技术学校(学制1~3年)和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学制1~2年)。
  
  第三章关于中等专业教育。规定培养中级专门人才,主要招收8年制学校毕业生,某些专业则招收完全中等学校的毕业生。中等专业学校除了保证使学生获得?醒Х段诘钠胀ㄖ兑酝猓褂κ蛊浠竦帽匾淖ㄒ瞪系睦砺坌扪褪导识土叮辉谥械裙ひ岛团┮笛;褂Φ笔谟柩持种耙倒と说燃兜淖矢裰な椤?
  
  第四章关于高等教育。强调招收有实际工龄的青年入学(不得少于80%)。根据党、团、工会、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工业企业和集体农庄所提出的鉴定表,优先录取在生产中表现出色的、优秀的青年工人和农民。
  
  此项法律在实施中遇到了困难,特别是学校中安排的生产劳动时间过多,影响了教学质量。1964年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又通过决定,缩短普通中学的学习年限,减少生产劳动时间。1973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公布后,此法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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