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troductory art of narration works
叙事文学作品的开篇艺术
2) The Literary Work of Art
艺术的文学作品
3) Stories written in ancient Chinese language
文言叙事作品
5) oral full-length narrative literature
口承长篇叙事文学
补充资料:《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1886年9月9日订于伯尔尼。1896年在巴黎、1908 年在柏林、1914年在伯尔尼、1928年在罗马、1946年在布鲁塞尔、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1971年在巴黎7次修订。中国于1992年7月1日递交加入书,《 公约 》于 1992年10月15日对中国生效。 《公约》共有38条,1 个附件。《公约》保护的对象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公约》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和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即:在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任何缔约国根据其法律现在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其国民的待遇必须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作品一旦产生,作者便在所有缔约国享受版权保护,无须履行任何手续;任何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不受该作品原属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作品享受保护的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50年。《公约》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公约,它为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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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