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spousal maintenance in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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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扶养
2) spousal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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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扶养
1.
The system of the spousal support is one of the common systems in foreign divor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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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扶养制度是各国离婚立法中的一项常见制度,如果从权利救济的角度对该项制度的性质加以分析,可以认为离婚后扶养的提供实际上构成了对离婚配偶中弱势一方生存权或发展权的救济。
3) Comparison of Mainten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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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扶养制度
1.
It should be abolished and replaced by the Comparison of Mainten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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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当舍弃当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以离婚扶养制度取代之。
4) the maint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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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扶养
1.
Starting from the points of divorce compensation,housework compensation and the maintenance system,the paper discussed the property issue of the parties in divorce cases.
文章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等问题入手,对离婚当事人财产关系进行一定的探析。
5) divorce maint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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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扶养给付
1.
The nature of divorce maintenance system is the extending obligation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basis of claim right is the extending protect of spouse right.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疏漏,离婚扶养立法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以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定家务劳动补偿与现实脱节,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条件过于苛刻。
6) the system of spousal maintenance for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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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扶养制度
补充资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1972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规定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国时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规则。1973年10月2日公开签字。截至1983年3月1日,已有联邦德国、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卢森堡、土耳其、法国、荷兰、葡萄牙、瑞士批准。公约于197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在近代生活中,人的流动性较大,由于移民、工作、离婚、分居、战争或其他原因,家属分散,因此对成年人的扶养义务与对儿童的抚养义务一样,成为国际社会关心的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56年的《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1958年的《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扩大,成立1973年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和《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并在批准新公约的国家间,分别代替1956年及1958年的公约。
《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家庭中的一切成员,包括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在内,但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可保留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①夫妻及离婚后原来夫妻间的扶养;②对21岁以下的未婚未成年人的抚养。也可作出保留使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扶养:①旁系亲属,②姻亲,③一造当事人未出席而其惯常居所亦不在其地的法院所作的离婚、分居及婚姻无效的判决中所规定的扶养。
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法律时也适用。
公约只规定扶养义务应当适用的法律,作为扶养义务先决问题的亲属关系,也依规定扶养义务的法律决定,但只限于扶养目的有效,因此,扶养义务法上的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并不产生亲属法上的亲子关系及夫妻关系,后者的准据法不在公约规定范围之内。
扶养义务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惯常居所地变更时,从变更时起,依变更后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依惯常居所地法权利人得不到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及扶养义务人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如依共同的本国法也得不到扶养或没有共同的本国法时,依受理机构的内国法。旁系亲属及姻亲间是否有扶养义务,依扶养关系人共同的本国法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本国法时,依扶养义务人惯常居所地法的规定。离婚后,原来夫妻间的亲属关系已不存在,这时的扶养义务应适用离婚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这个规定也适用于分居及婚姻无效时的扶养义务。
上述法律都是内国法,不适用反致(见反致和转致)。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明显地违反缔约国的公共秩序时则不适用。
公约的一个创新是规定社会安全机构或救济机构的求偿权。社会安全机构或救济机构向扶养权利人所提供的给付,能否请求扶养义务人偿还,依该机构组织法的规定。
规定扶养义务的法律决定下列事项:①扶养权的存在、范围及扶养义务人;②有权提起扶养诉讼的人及提起诉讼的期间;③社会安全或救济机构向扶养权利人提供给付时,扶养义务人偿还债务的范围。
不论关于扶养义务的法律如何规定,在决定扶养数额时,必须考虑扶养权利人的需要及扶养义务人的资力,以期公平合理。
扶养义务是资本主义国家用以减轻家庭矛盾的一种方法。在资本主义社会,扶养权利人都是经济上的弱者,由于各国抵触规则的不同,扶养义务人可以利用各国法律的不同,减轻或逃避自己的责任。《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统一缔约国间的法律适用,使扶养义务人责任明确,对扶养权利人是一种保障,但公约对于其适用的范围规定一些保留,大大减少了公约的作用。此外,扶养义务要切实履行,还须《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和195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国外扶养费收取公约》互相配合。
在近代生活中,人的流动性较大,由于移民、工作、离婚、分居、战争或其他原因,家属分散,因此对成年人的扶养义务与对儿童的抚养义务一样,成为国际社会关心的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56年的《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1958年的《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扩大,成立1973年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和《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并在批准新公约的国家间,分别代替1956年及1958年的公约。
《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家庭中的一切成员,包括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在内,但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可保留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①夫妻及离婚后原来夫妻间的扶养;②对21岁以下的未婚未成年人的抚养。也可作出保留使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扶养:①旁系亲属,②姻亲,③一造当事人未出席而其惯常居所亦不在其地的法院所作的离婚、分居及婚姻无效的判决中所规定的扶养。
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法律时也适用。
公约只规定扶养义务应当适用的法律,作为扶养义务先决问题的亲属关系,也依规定扶养义务的法律决定,但只限于扶养目的有效,因此,扶养义务法上的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并不产生亲属法上的亲子关系及夫妻关系,后者的准据法不在公约规定范围之内。
扶养义务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惯常居所地变更时,从变更时起,依变更后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依惯常居所地法权利人得不到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及扶养义务人双方共同的本国法。如依共同的本国法也得不到扶养或没有共同的本国法时,依受理机构的内国法。旁系亲属及姻亲间是否有扶养义务,依扶养关系人共同的本国法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本国法时,依扶养义务人惯常居所地法的规定。离婚后,原来夫妻间的亲属关系已不存在,这时的扶养义务应适用离婚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这个规定也适用于分居及婚姻无效时的扶养义务。
上述法律都是内国法,不适用反致(见反致和转致)。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明显地违反缔约国的公共秩序时则不适用。
公约的一个创新是规定社会安全机构或救济机构的求偿权。社会安全机构或救济机构向扶养权利人所提供的给付,能否请求扶养义务人偿还,依该机构组织法的规定。
规定扶养义务的法律决定下列事项:①扶养权的存在、范围及扶养义务人;②有权提起扶养诉讼的人及提起诉讼的期间;③社会安全或救济机构向扶养权利人提供给付时,扶养义务人偿还债务的范围。
不论关于扶养义务的法律如何规定,在决定扶养数额时,必须考虑扶养权利人的需要及扶养义务人的资力,以期公平合理。
扶养义务是资本主义国家用以减轻家庭矛盾的一种方法。在资本主义社会,扶养权利人都是经济上的弱者,由于各国抵触规则的不同,扶养义务人可以利用各国法律的不同,减轻或逃避自己的责任。《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统一缔约国间的法律适用,使扶养义务人责任明确,对扶养权利人是一种保障,但公约对于其适用的范围规定一些保留,大大减少了公约的作用。此外,扶养义务要切实履行,还须《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和195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国外扶养费收取公约》互相配合。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