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ve system
民商立法体制
1.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ve System Evaluation——Concurrently discusses the choice of China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ve system;
民商立法体制考评——兼论中国民商立法体制之选择
2) China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ve system
中国民商立法体制
1.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ve System Evaluation——Concurrently discusses the choice of China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ve system;
民商立法体制考评——兼论中国民商立法体制之选择
3) separation system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s
民商分立体制
5) the legislation of commercial subject
商主体立法
6) legislation system
立法体制
1.
Three aspects are compared and contrasted in this paper,including historical development,legislation systems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s for the purpose of identify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history and reality,culture and systems of the two countries.
本文从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律发展的历史轨迹、立法体制、职业教育法框架等三个方面展开比较,试图揭示两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广泛差异,为我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提供一种有益的参考。
2.
China s legislation system has a character of "one element, two levels, multi structure .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具有“一元二级多层”的特点。
3.
Its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and practices decide the dual legislation systems between federation and states.
其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决定了美国的“联邦———州”二元立法体制 ,对于我国这样的素有集权传统的大国 ,如何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 ,以应对目前立法领域特别是立法体制中存在的混乱 ,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补充资料: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1年2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
该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判决在原判决国不能再作为普通程序的上诉标的”以及“判决应该在原判决国是可以执行的”,并且多数国家也均认为确定的判决是指“终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被执行的”判决。承认或执行判决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或者判决时在未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充分机会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该公约规定,当2个国家受该公约的补充协定约束时,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法院有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样事实以及同一标的诉讼判决,而这一诉讼的判决依照公约规定应当为第一个国家当局承认时,其中一国的司法当局放弃或中止其诉讼。但是,缔约国中的每一国当局都可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不管其他国家的管辖法院是否审理了诉讼的实质。
该公约的形成,是由于各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国际合作,国际社会致力于制定一个广泛参与的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专门公约,该公约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但至今只有少数国家加入,所以起到的实际效果微乎其微。
该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判决在原判决国不能再作为普通程序的上诉标的”以及“判决应该在原判决国是可以执行的”,并且多数国家也均认为确定的判决是指“终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被执行的”判决。承认或执行判决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或者判决时在未予任何一方当事人充分机会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该公约规定,当2个国家受该公约的补充协定约束时,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法院有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样事实以及同一标的诉讼判决,而这一诉讼的判决依照公约规定应当为第一个国家当局承认时,其中一国的司法当局放弃或中止其诉讼。但是,缔约国中的每一国当局都可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不管其他国家的管辖法院是否审理了诉讼的实质。
该公约的形成,是由于各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国际合作,国际社会致力于制定一个广泛参与的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专门公约,该公约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但至今只有少数国家加入,所以起到的实际效果微乎其微。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