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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operation
军事与安全合作
1.
Th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operation between India and ASEAN nations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frequent,and the level of cooperation keeps rising.
印度与东盟的军事与安全合作日趋频繁,合作层次不断提高,印度在东南亚地区的军事影响力正在逐年增强。
2)  military security
军事安全
1.
Deng s view on national security can be summarized into national interest,economic development,political security,military security and international peace.
邓小平国家安全思想可归纳为国家利益、经济发展、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际和平等五个相互关联、逐步递进的逻辑层次,即维护国家安全必须立足于国家利益,要以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为固本之源,要努力维护政治安全、实现国内稳定,要提升军事力量、大力反对霸权干涉、维护国际和平。
2.
Deng s view on national security generalizes national interest,economic development,political security,military security and international peace.
邓小平国家安全思想体现在国家利益、经济发展、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际和平等相互关联、逐步递进的五个方面,即维护国家安全必须立足于国家利益,要以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为固本之源,要努力维护政治安全、实现国内稳定,要提升军事力量、大力反对霸权干涉、维护国际和平。
3.
After September 11th event,according to the new changes of global security condition,Russia military authority made drastic adjustments to exploratory action of strategy for military security from four aspects,the final result of it would be decided by the changes of Russia s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11”事件后,俄罗斯军方针对世界安全形势发生的新变化,对其军事安全战略实践从四大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即:研发新一代核武器,确保“现实遏制”的核战略;加速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进程;增加学习,提高军队作战指挥能力;加强独联体军事一体化,加强与周边大国的军事交流。
3)  Economic and Military Cooperation
经济与军事合作
4)  Military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The
军事交流与合作
5)  maritime operation and safety
海事作业与安全
6)  Military Security Department
军事安全署
补充资料:《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日美两国于1960年 1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同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为10年。1970年6 月22日期满之际,两国分别在东京和华盛顿发表声明,宣布条约无限期自动延长。
  
  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曾签订《日美安全条约》。该条约规定美国有权在日本驻军和建立军事基地;日本的安全临时由美国负责。50年代末,日本由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军事力量逐步充实,国际地位有所提高,因而要求修改该约,使之反映日本的"自主对等"要求。美国为进一步利用日本,以加强并巩固自己在亚洲的地位,同意日本的要求,两国于1958年10月4日开始谈判,最后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以代替《日美安全条约》。
  
  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0条组成。此外,还有协定、换文以及讨论记录等 8个重要附件。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的陆、空、海军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缔约国通过有效的自助和互助,来维持并发展其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在日本的安全或远东的国际和平受到威胁时,两国将进行协商;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它本国的和平和安全,两国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条约所附的换文规定:驻日美军的部署、装备发生重大改变,以及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作为基地以便从日本进行军事作战行动时,须同日本事先协商。按照条约第6条的规定,两国同时签订了《关于设施和地区以及驻日美军地位的协定》。
  
  根据条约和协定设置的"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日美安全事务级协商会议"、"日美安全条约运用协商会议"和"日美联合委员会",是日美间协商条约执行问题的主要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由日本外务大臣、防卫厅长官和美国驻日大使、太平洋地区美军总司令(或驻日美军司令)组成。该委员会1976年 7月第16次会议决定下设"防卫合作小组委员会",具体研究日美军事合作问题。1978年11月第17次会议通过"日美防卫合作指导方针",对拟定联合作战计划,加强联合演习和训练,实行情报、作战、后勤方面的合作,战时的任务区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日本一向把《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视为"国防支柱"之一,用它来弥补本国军事力量之不足,以对付"核威胁和使用常规武器的大规模侵略"。而美国则利用它作为同苏联争夺世界霸权的战略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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