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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社会法学派
1.
The Theory of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and its Application in China;
社会法学派的学理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2)  French Sociology School
法国社会学派
3)  school of sociology
社会学派
1.
In the 1930-40 s,the school of sociology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birth control so a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opulation in China.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社会学派针对中国日益凸现的人口问题,纷纷提出节育主张。
4)  Social solidarist school of law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5)  The Commentary of French Sociology School
法国社会学派述评
6)  school of sociology yearbook
社会学年鉴学派
补充资料: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Sociological School of Law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又译社会学法学派。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法国A.孔德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国社会学家G.塔尔德和美国社会学家L.F.沃德等人则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派创始人。19世纪末新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R.von耶林和新黑格尔法学首创人J.柯勒,也被认为是早期社会法学派的首创人。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法学家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与早期社会学法学家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他们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解释法律现象。
   庞德曾将社会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主要是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该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在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见狄骥)、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综合学科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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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