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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judiciary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行政复议司法化
1.
The judiciary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s a reform type which is originated from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s of western countries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research on which will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n China.
行政复议司法化是孕育于西方国家行政审查制度之理论和实践基础之上的一种改革模式,对其进行研究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2)  On the Judiciary-Oriented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3)  judiciary-oriented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n the personnel
行政复议主体司法化
4)  judiciary-oriented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n the procedure
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5)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行政复议法
1.
Comments on the Article 42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评《行政复议法》第42条之规定
6)  judicatory with administrative characteristic
司法行政化
1.
The judicatory with administrative characteristic is the problem that should be attached importance to highly at present in china.
司法行政化问题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补充资料: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的一种活动。中国《行政复议条例》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具有下列特征:①行政复议是由行政争议引起的,这种争议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措施引起的。即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机关的工作人员。②它必须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裁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复议机构受理复议申请后,针对申请人的请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全面的复查核实,井作出维持、撤销或更改的决定。③它不同于行政诉讼,也不属司法监督。但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形式,主要有3种:①有管辖权的地、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设立的指定复议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复议的时间和程序,在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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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