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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estry family contract system
分户经营承包制
2)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经营承包制度
3)  management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经营承包责任制
1.
The paper introduces some practice and effect of management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secondary units of prospecting an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under Liaoning Geological Prospecting Bureau, and discusses the basic theories, namely, the management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should adapt to the item characteristics of prospecting and construction.
文章介绍了辽宁省地质勘查局勘察施工企业二级单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一些作法及其成效。
4)  Production operation contract system
生产经营承包制
5)  household contract institution
家庭承包经营制
1.
The ideology and the welfare func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land because of the strain between population and land lead to the household contract institution.
意识形态和人地关系紧张而导致的土地的福利性共同作用促成了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制度安排。
6)  manager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contracting
承包经营责任制
补充资料:户等制
      中国一些封建王朝在登记户籍时,按编户资产多少,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作为税役多少轻重的标准和依据。汉代已依据各户财产多少,分等征税,但没有户等制的明文记载。自三国时曹魏至北齐、隋、唐,实行九品户和九等户制。唐朝将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和中上户四等作为"上户",中中户、中下户和下上户三等作为"次户",下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作为"下户"。按户等的差别,分摊户税、地税等。大致在五代时,开始出现五等户制。宋承五代遗制,将乡村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其中,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四、五等户称下户。坊郭户则分成十等。宋朝规定,每隔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极不一致,大致依据:①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②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③各户田亩的数量;④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但归根到底主要还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他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见职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金元两代也继承了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间(1161~1189),遣使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户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户,或九等户。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于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灭南宋后又推行于南方。科差、杂泛差役、和买、和雇等均按户等承担。签充军、站户亦以户等为依据。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乱,没有定期的户籍登记和调整户等的规定。户等名不副实。元朝末年,户等制名存实亡。
  
  明朝,户等仍是各地编发徭役的依据,但明政府对户等的划分及调整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随着徭役负担逐渐向土地转移,户等制亦渐趋消亡。
  
  

参考书目
   张泽咸、王曾瑜:《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
   王曾瑜:《宋朝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王曾瑜:《宋朝的产钱》,《中华文史论丛》1984年第3辑。
   柳田節子:《宋代鄉村制の研究》,日本創文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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