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ilitary courts
军事法院
1.
Viewed from the function of military courts,it is feasible for military courts to judge the civil cases.
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引发了一些争议。
2) The judisfication of Chinese Military Law Institution on civil suits
军事法院民事管辖
3) military academy
军事院校
1.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great challenges of the new international military change,the military academy must enforce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the development.
为应对世界新军事变革对军事人才队伍建设提出的严峻挑战,军事院校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培养建立在信息化技术基础之上的专业特色突出的军事人才,坚持复合型军事人才的全面、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确保有特色、复合型军事人才发展的可持续性。
2.
The faculty of military academy is the basic organization in the course of running the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and takes up the forefront posi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subject,discipline and talents for national defense.
通过对军校院级档案管理特色的分析,探讨了加强军校基层档案管理的重大意义,并进一步揭示出目前军事院校院级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4) military colleges
军事院校
1.
The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the Integr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ith Curriculum in Military Colleges in the Age of New Military Revolutionary;
在时代发展的要求下,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一股强大的教育改革潮流,也成为我国军事院校教育教学领域改革的一大突破口。
6) nonmilitary academy
非军事院校
1.
This paper is a monographic study on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of Sino-US nonmilitary academy.
本文是关于中国与美国非军事院校国防教育比较研究的专题论文。
补充资料: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审判体系的专门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建初期,在中国工农红军中就设有军法机构。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布过《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组织军事裁判所,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战争时期,军事裁判所改为军法处。1939年,八路军政治部颁布的《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军法处建立在各师、旅、军区、军分区及后方留守处政治部内。195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全军各级军法处改为军事法院,纳入国家审判机关的体系。
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一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一级,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军事法院的任务是,审判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惩办危害国家和损害国防能力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卫祖国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保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军事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军队人员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恪守职责,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
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制度和程序,并与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建初期,在中国工农红军中就设有军法机构。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布过《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组织军事裁判所,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战争时期,军事裁判所改为军法处。1939年,八路军政治部颁布的《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军法处建立在各师、旅、军区、军分区及后方留守处政治部内。195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全军各级军法处改为军事法院,纳入国家审判机关的体系。
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一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一级,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军事法院的任务是,审判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惩办危害国家和损害国防能力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卫祖国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保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军事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军队人员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恪守职责,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
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制度和程序,并与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