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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asic stipulations
基本规定性
1.
Therefore,we must deeply understand the theory and grasp its basic stipulations of such three layers a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general commonness.
为了更好地高举旗帜,必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握它的基本规定性
2)  basic stipulation
基本规定
1.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revision and newly increased contents in the basic stipulations for design of the structural elements of prestressed concrete in the Code for Design of Concrete Structures (GB50010—2002).
新修订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 0 0 1 0— 2 0 0 2 )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安全度调整、荷载组合、预应力材料等级提高 ,裂缝控制和裂缝宽度 ,次内力的影响、内力重分布 ,施工阶段验算和预应力损失值计算等诸多方面的基本规定作了修订或增加了内容。
3)  essential stipulation
本质规定性
1.
The essential stipulation of the cooperatives consists of two aspects,namely,self-service and democratic control.
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可以归结为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两个方面。
4)  essential service requirements
基本服务规定
5)  idea of "Sexual Instinct Premise
"性本能规定"说
6)  prescriptive legal texts
规定性法律文本
1.
Therefore, the current study of Chinese translation of fuzzy words in English prescriptive legal texts aims to explore a translation strategy, which will be generally applicable to the translation of fuzzy words in English legal texts.
既然模糊性是法律文本的客观属性,而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以准确为准则,且规定性法律文本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所依据的标准,更要求清晰明确,这对模糊与精确的矛盾体必然给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翻译者带来不少困难。
补充资料:《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1、国家控制城市发展规模的原则
城市规划工作要遵循正确的城市发展方针。毛泽东早就提出过多搞小城镇的方针,一九八七年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全文重申了这一方针,并强调全国城镇应有个合理布局,城市要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实践证明,国家制定的“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级发展小城市”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对于指导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的合理发展,形成比较合理的城镇体系,是行之有效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乡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大大加快。1989年,全国城市人口已经突破2亿,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已达到58个(其中100万人口以上的达30个),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城市状况的实际情况,继续控制大城市的发展规模,特别是控制大城市市区人口和用地规模的随意膨胀,对于防止和解决大城市的种种弊病,促使大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都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我国中小城市的发展也十分迅速,1989年,全国20万以上,不满50万人中的中等城市已达117个,20万人口以下的设市城市达275个,特别是建制镇,从1980年2874个发展到1989年的11873个增加了三倍多。由于小城市包括建制镇已以全国广泛兴起,因而同样存在着有计划地引导其合理发展的问题。
鉴于上述原因,《城市规划法》把我国城市发展方针调整为:“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这一规定总结了我国四十年来各个阶段城市发展的经验与教训,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有的,坚持这一城市发展方针,将有利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促进城镇的合理布局及城镇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城市规划与计划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计划相结合是确保城市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五十年代,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与当时大规模的工业发展计划与建设计划紧密结合,曾经促使一大批重点城市迅速兴起。但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往往出现相互脱节的现象,城市规划确定的,计划没有考虑,计划中有的,城市规划以没有安排,实践证明,这种规划与计划的不衔接、不协调,使不少城市的规划难以顺利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常常是疲于应付,根据这个教训,《城市规划法》对于规划与计划相结合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即: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布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同时还规定,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这里主要是指国家计划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计划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3、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近几年来,城市综合开发事业逐步兴起。在城市规划的统一指导下采取集中成片的方式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按照合理程序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快地改变了城市面貌,改善了城市素质,提高了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这是在开放、改革中,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发展,这一成功经验作为城市规划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并对综合开发具体实施的规划管理作了规定。
4、勤俭建设的原则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勤俭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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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