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istakes of civil judgment
民事裁判错误
1.
As ineluctable and objective existence in civil actions,mistakes of civil judgment should be given enough corresponding legal relief.
民事裁判错误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对其进行相应的司法救济应是一个亟需关注的论题。
2) stipulations in relation to miscomprehension
民事错误
3) civil case verdict
民事裁判书
4) Civil law-bending judgment
民事枉法裁判
1.
Civil law-bending judgment crime is one of the weak topics in the study of penal law theory.
民事枉法裁判罪是刑法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一个问题。
5) paper of civil judgment
民事裁判文书
1.
The paper of civil judgment should be made more open and explained.
应从增强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公开法官做出判决结果的心证过程;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充分体现裁判文书的权威性等三方面提高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6) the crime of misuse law in adjudication of civil affairs
民事枉法裁判罪
1.
Chapter I: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 of misuse law in adjudication of civil affairs.
第一部分: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客观方面。
补充资料:民事裁判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作的决定。分为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就民事诉讼程序事项所作的决定,称民事裁定;就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所作的决定,称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按诉讼请求的性质分,有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见诉);按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辩论分,有对席判决、缺席判决;按终结诉讼的范围分,有全部判决、部分判决。民事裁定,按其适用范围分,有驳回起诉裁定、中止和终结诉讼裁定、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裁定、上诉程序中撤销一审裁定或判决的裁定,再审程序(见审判监督程序)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补正判决失误的裁定;按其内容分,有确定给付裁定、确定诉讼行为裁定。
法院就合并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部分判决。部分判决是能独立提起上诉与提请执行的判决,如普通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诉讼标的事实清楚而作出的判决,一诉中数项诉讼标的,其中一项事实清楚而作出的判决,都是部分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有的可以上诉,有的不能上诉。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为未确定判决、裁定。不能上诉的判决、裁定,为确定判决、裁定。未确定判决在上诉期间或上诉以后,不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这种判决约束的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方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判决;制作判决的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改变判决。同一当事人不得再以此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提起诉讼(见一事不再理)。判决效力的内容还因判决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是给付判决,则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是确认判决,则具有确认某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效力;如是变更判决,则具有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力。
在中国,确认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的法律文书,称为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判决内容的要求是:以全面客观真实的事实为根据,即根据性或完满性;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即合法性;判决内容只有一个明确具体不模棱两可的涵义,即明确性。确定诉讼中程序事项的法律文书,称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结构与判决书大体相同,但较为简略。
在中国,判决宣告后,如发现判决有遗漏需要补充,或者有失误需要更正的,制作判决的法院,可按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补正。但补正的内容仅限于在法庭审理中已确认的事实。对判决补正的效力,溯及判决宣告时,对该判决的上诉、确认和执行,均以经过补正的为准。
民事判决,按诉讼请求的性质分,有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见诉);按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辩论分,有对席判决、缺席判决;按终结诉讼的范围分,有全部判决、部分判决。民事裁定,按其适用范围分,有驳回起诉裁定、中止和终结诉讼裁定、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裁定、上诉程序中撤销一审裁定或判决的裁定,再审程序(见审判监督程序)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补正判决失误的裁定;按其内容分,有确定给付裁定、确定诉讼行为裁定。
法院就合并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部分判决。部分判决是能独立提起上诉与提请执行的判决,如普通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诉讼标的事实清楚而作出的判决,一诉中数项诉讼标的,其中一项事实清楚而作出的判决,都是部分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有的可以上诉,有的不能上诉。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为未确定判决、裁定。不能上诉的判决、裁定,为确定判决、裁定。未确定判决在上诉期间或上诉以后,不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受这种判决约束的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方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判决;制作判决的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改变判决。同一当事人不得再以此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提起诉讼(见一事不再理)。判决效力的内容还因判决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是给付判决,则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是确认判决,则具有确认某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效力;如是变更判决,则具有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力。
在中国,确认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的法律文书,称为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判决内容的要求是:以全面客观真实的事实为根据,即根据性或完满性;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即合法性;判决内容只有一个明确具体不模棱两可的涵义,即明确性。确定诉讼中程序事项的法律文书,称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结构与判决书大体相同,但较为简略。
在中国,判决宣告后,如发现判决有遗漏需要补充,或者有失误需要更正的,制作判决的法院,可按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补正。但补正的内容仅限于在法庭审理中已确认的事实。对判决补正的效力,溯及判决宣告时,对该判决的上诉、确认和执行,均以经过补正的为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