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unfavorable interpretation principle
不利解释原则
1.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connotation and suitable premise of unfavorable interpretation principle, and expounds the suitable situation, clause types and the types of both parties of the unfavorable interpretation principle i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探讨了不利解释原则的含义和适用前提,阐述了保险业务中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情况、条款类型和双方当事人类型。
2.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law principle foundation of the unfavorable interpretation principle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probes into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unfavorable interpretation principle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analyzes on the 31st clause of Insurance Law.
介绍了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探讨了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并对《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了评析。
3) interpretation principle
解释原则
1.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heoretic basics, there are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principles about idea indications They influence the contract law very deeply, such as the contract’s force, the contract’s fulfillment and so on .
意思表示理论中,解释原则是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它直接影响着合同法上对合同解释所采取的态度。
5) the unfavorably explained principle
不利解释
1.
The traditional insurance law established the unfavorably explained principle to explain the doubt provision in insurance contract.
对保险合同中的疑义条款,传统保险法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即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时,要选择不利于保险人的那种解释。
补充资料: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合同条款的认识,解释不同常产生争议。保险合同条款即使以保险人拟定的保险基本条款为基础,但只要双方同意即成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并非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因此对这些内容的解释,应尊重双方真实本意。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点: 一、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在保险标准合同中,基本条款是事先印就的。如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可以用下列几种方法:贴上已印就之附加条款的纸条、打字或书写。在这几种文字形式发生矛盾时,书写的内容的效力优于打字的内容;打字的内容又优于贴上的附加条款;贴上的附加条款又优于保险单上原来印就的条款。 二、文字解释原则 该原则指要按条款的文字所表达的意思来解释。文字表达是将当事人效果意思表达于外的一种表示行为。文字表达是明确的,就不应穿凿附会、节外生枝、主观臆断,要严格按文字本身含义来解释。 三、当事人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如保险条款前后用词不一,或用词有矛盾之处。则可结合条款上下文来解释,即探索当事人真实意图发生这种争议时,可从一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角度出发,根据订约时的背景、客观情况进行逻辑分析,力求探索当事人本来的内心的真意,而不拘泥于所用词句。 四、专业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中使用专门术语,则应按该行业的专门技术含义来解释。 五、“疑义的利益”的解释原则 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词发生疑义时或含义不明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法律尚无有关规定,只是一种国际习惯,因此也要有所了解。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有客观依据的。首先,保险合同一般是依据保险方拟订的保险基本条款订立的,因此,保险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将条款意思表达清楚。如果发生疑义,应由保险人承受其不利。其次,保险方应比被保险方更熟悉保险业务,应能准确地字斟句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准确性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有歧义,也应由保险人承受其不利。 但在适用该原则时不能无限扩大,甚至错误地认为凡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有争讼时,就要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因为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方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实际上是由全体参加保险成员来分担的,对个别成员有利的,并非对全体成员有利,因此在适用“疑义的利益”原则时,必须合情合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