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ew nature
新自然
2)  new natural law
新自然法
1.
In view of the obvious contradiction between school of natural law and the schools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social jurisprudence,and analytical positivism jurisprudence,the new natural law theorists have made some amendments to 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trying to construct a platform for the dialogue between the school of natural law and others.
鉴于传统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之间的矛盾,新自然法理论家对古典自然法进行了适当的修正,企图搭建起不同法学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之间的对话平台。
3)  New Naturalism
新自然观
1.
New Naturalism and Tao Yuanming s Confucian Thought;
陶渊明的“新自然观”刍论
4)  fresh and natural
清新自然
5)  Re-naturalization
重新自然化
6)  new law of nature
新自然法则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新自然法学派
      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含义有不同理解。广义泛指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这一意义上讲,自19世纪末直到20世纪70年代的所有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都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狭义指自19世纪末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
  
  自19世纪初开始,自然法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的自然法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又如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创始人R.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的学说。有的法学著作甚至将L.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也解释为自然法理论的一种体现。这些新自然法学说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说显然不同。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反抗暴政,认为自然法永恒不变;而新自然法学派主张阶级调和,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主要代表人有美国法学家L.L.富勒等。富勒的学说主要论证程序自然法:将法律不溯既往等民主原则称为法的内在道德;强调实在法与价值准则、法与道德是不可分的。
  
  60年代至70年代初,美国国内政治动荡,各种群众运动兴起,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美国当代学者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学说,主要有J.B.罗尔斯和R.M.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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