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uasi-strong edge colourings matrix
准强边着色矩阵
1.
This paper uses the quasi-strong edge colourings matrix to discuss the computation of quasi-strong edge colourings graphs for the complete graphs.
使用准强边着色矩阵讨论了完全图的准强边着色图的计数。
2) strong edge colourings
强边着色矩阵
1.
If a graph G has a proper edge colourings such that the incident edge colourings sets between any two vertices in the graph G are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then such an edge colourings is said to be a strong edge colourings of graph G.
本文利用强边着色矩阵,讨论了完全图的强边着色及其分类,证明了:当n是奇数时,图Kn是一个第二类强边着色图,且χs′(Kn)=Δ(Kn)+1;当n是偶数时,图Kn是一个第三类强边着色图,且χs′(Kn)=Δ(Kn)+2。
3) The matrix of edge colouring
边着色矩阵
4) quasi-strong edge colourings
准强边着色
1.
If a graph G has a proper edge colourings so that the colouring sets of incident edge at all adjacent vertices in the graph G are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then such an edge colourings is said to be a quasi-strong edge colourings of graph G.
如果图G已有一个合理边着色,使得图G中所有相邻顶点间的关联边着色集合相互不同,则这种边着色称为图G的准强边着色。
2.
If the graph G had a proper edge colourings and the colouring sets of incident edges at all adjacent vertices of graph G are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the graph G is said to be a quasi-strong edge colourings.
如果图G有一个合理边上色,使图G的所有相邻顶点的关联边上色集合都互不相同,则称图G为准强边着色。
5) quasi-strong edge colourings graphs
准强边着色图
1.
This paper uses the quasi-strong edge colourings matrix to discuss the computation of quasi-strong edge colourings graphs for the complete graphs.
使用准强边着色矩阵讨论了完全图的准强边着色图的计数。
6) strong edge-coloring
强边着色
1.
In 1985,the famous graph theory expert Erds and Neetil ilconjectured that strong edge-coloring number of a graph is bounded above by 5/4Δ2 when Δ is even and 1/4(5Δ2-2Δ+1) when Δ is odd.
著名图论专家Erds和Neetil对图的强边着色数上界提出了一个猜想:当Δ为偶数时,χ′s(G)≤5/4Δ2;当Δ为奇数时,χ′s(G)≤1/4(5Δ2-2Δ+1),他们给出了当Δ=4的时的最优图。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