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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upervision principle
监管原则
2)  Principle of common supervisory
共同监管原则
3)  the principle of government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政府监管原则
4)  monitoring and control principal
监控原则
5)  rules of monitoring
监听原则
6)  Supervision Rules
监管规则
补充资料:金融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原则


而金融业存在的终极目的乃是满足社会经济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效益问题具有决定性意义。金融法规和金融管理不应只为安全而安全,只为管理而管理,而必须考虑严格管理同促进金融机构效益的协调关系。 (7)管理机构一元化原则。金融监督的各级机构应该一元化,实现依据金融法规而实行的金融监督管理的原则、目的、体制、技术手段、管理口径和管理程度的同一标准化。这是由于金融功能的广泛扩散性、深刻渗透性和社会公共性而客观决定的。管理机构一元化原则在多数国家得到体现,但也存在美国这样典型的多元化管理机构。这种情况下往往产生管理的重叠和疏漏,效率低下。I金触监管原则l各国金融监督当局进行持续的监督管理有若干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渗透和贯穿在监督管理体系的全部工作、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的始终。 (l)依法管理原则。各国金融管理体制和风格各不相同,但在依法管理这一点是各国共同的原则。这是由金融业的特殊地位、重大影响所决定的。最主要的体现有两点,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督,二是金融监督必须依法而行。必须保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才能保证它的有效性。因此,金融法规的完善和依法管理是绝对不可缺少的。这是全部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2)适度竞争原则。金融机构是特殊性企业,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世界各国都认为无限制竞争的原则不适应于金融业,但又不能取消竞争而使金融业失去活力和生机。适度竞争的原则要求金融监管管而不死,活而不乱,限制竞争而又不消灭竞争。 (3)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在管理风格上各有差异。美国和 ’日本以外部强制监督管理为特征,而英国和许多西欧国家更强调诱导、劝说基础上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但最好是采取互补办法。因为它们产生于不同的环境背景和历史传统,各有利弊,可以相互补充。 (4)综合性管理原则。金融管理应着眼于综合配套的系统化和最优化的效能,应当将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管理手段综合配套使用;应将直接的与间接的、外部的与内部的、自愿的与强制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报表的与现场的、事先的与事后的、国内的与国外的、经营性的与集中突击性的、专业的与非专业的、资产的与负债的各种不同管理方式、管理技术手段结合起来,综合配套使用。 (5)安全、稳健与风险预防原则。金融机构要安全稳健地经营业务,是各国都坚持的金融管理政策之一。安全、稳健与风险预防及风险管理是密切相连的。为实现安全稳健目的,就必须进行自觉的系统的风险监测和管理。因此,所有监督管理技术手段,无论是登记注册管理、资本充足条件限制、清偿能力管制、业务活动管制,还是贷款集中程度限制、外汇风险管理、银行检查和管理评价,都是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和风险预防。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紧急援救行动,则是对特殊风险而设置的安全防线。 (6)社会经济效益原则。安全稳健是金融法规和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但非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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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