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自然采样法
1)  natural sampling
自然采样法
1.
Harmonic simulation analysis of SPWM digital natural sampling;
SPWM数字化自然采样法的谐波仿真分析
2.
According to the basic principle of natural sampling and diagrammatic analysis,the effect of SPWM pulse error induced by digitization is analyzed in detail,furthermore,analytic expression of pulse error is obtained.
根据SPWM数字化自然采样法的基本原理,借助图解分析方法,研究了三种误差源对SPWM输出脉冲误差的影响,得出脉冲误差宽度的解析表达式。
2)  regular sampling/nature sampling
规则采样法/自然采样法
3)  natural sampling
自然采样
1.
An algorithm of SPWM pulse based on natural sampling;
基于自然采样法的SPWM脉冲计算方法
2.
This paper introduces an algorithm of high- precision SPWM pulses based on natural sampling, and an analysis of error and real time is also made.
介绍了基于自然采样法的高精度 SPWM脉冲生成的计算方法 ,并对误差和计算的实时性进行分
3.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theory of PWM control, and specially analyses some methods of SPWM, including Natural Sampling, Regular Sampling, and so on.
介绍了脉宽调制(PWM)的原理,重点分析了各种正弦脉宽调制(SPWM)方法,其中包括自然采样法,规则采样法等,并利用基于DSP的脉宽调制实验平台对各种SPWM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果。
4)  Digital natural sampling
数字化自然采样法
1.
Harmonic simulation analysis of SPWM digital natural sampling;
SPWM数字化自然采样法的谐波仿真分析
5)  PWM/nature sampling
脉宽调制/自然采样法
6)  natural reserved sample method
自然留样法
补充资料:古典自然法学派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  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偷母牧迹系滤桂械闹髡乓晕淞ν品┱?(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特点和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或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高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新的法律原则;推动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形成以及象《法国民法典》这样的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的出现;沉重地打击了宗教神学,促使法学摆脱神学的桎梏,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创造了有利条件。
  
  古典自然法学派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的全部学说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
  
  从19世纪初开始,在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见J.奥斯丁)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共同反对下,古典自然法学派逐步趋于衰落。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