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海上交通事故
1)  traffic accidents at sea
海上交通事故
1.
Based on test,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and practical investigation,using the theory of safety system engineering,it was conducted to expou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ishing vessels′traffic accidents at sea in Zhejiang Province,and to analyze the hidden danger factors existed in the accidents, and finally,to bring up countermeasure to control the hidden danger of accidents.
采用问卷调查、管理部门调查、渔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理论,阐述了浙江省渔船海上交通事故现状及特点,分析研究了事故存在的隐患因子,并提出控制事故隐患的对策措施。
2)  maritime investigation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
1.
Make maritime investigation to the maritime accident is an important authority of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that authorize by maritime traffic safety iaw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一种牵涉到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要受到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与证据规范的制约,我国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在事故调查的证据领域尚没有对于事故调查取证证明工作进行规范的规定,因此,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出现了做法不一的情况,这种情况对于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威性与准确性产生了影响。
3)  Maritime Traffic Accident Report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4)  maritime accident
水上交通事故
1.
It is an advanced,effective technical means for maritime traffic management and accident analysis to establish a maritime accident information system based on electronic chart technology.
采用电子海图技术建立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海上交通管理、事故分析的一个先进有效的技术手段。
5)  report on investigate for communications accident on sea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6)  marine accident
海上事故
1.
A Study on Law Issue of Public Service Ship in Marine Accident;
海上事故中公务船法律问题研究
2.
The outcome of the marine accident analysis can not only be described as one or more chains of interacting causes,but also as a set of barriers that have failed.
海上事故的发生不仅可以看做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因素所引起的,也可以看做是相关的预防性措施失效所造成的。
补充资料:《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1968年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对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制定的统一抵触规则。1971年5月4日开始签字,1975年6月开始生效。截至1983年3月1日止,批准国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
  
  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为此目的成立特别委员会准备起草工作。特别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侵权行为范围太广,决定就各类侵权行为,按其缓急程度分别成立公约。鉴于公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多,乃于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首先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以后再继续制定其他公约(见《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公共道路、公共场地以及某些公众有权出入的非公共场地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于铁路水路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包括引起事故的车辆及受害的车辆,不论其为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公约只适用于由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由汽车制造缺陷、道路或场地失修及其他情况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公约只规定交通事故契约外的民事责任,不包括契约的责任,但公约对契约外的民事责任的意义没有确定,各国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上仍然可能发生分歧。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时亦应适用。
  
  公路交通事故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为事故发生地的内国法(第3条),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因为事故发生地与案件的关系有时只是偶然性的,为反映受害人及肇事人的利益,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
  
  由于车辆登记地大多是车辆保险地,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适用车辆登记地的内国法:①对司机、车主、车辆持有人及其他对车辆享有权利的人的责任。②受害人为乘客而其惯常居所不在肇事地时。③受害人非乘客而其惯常居所在车辆登记国时。受害人不止一人时应分别考虑应适用的法律。但如果有几辆车同时牵涉到事故中,上述情况只在各该车辆都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法。肇事地点车辆以外的人所负责任,也只在其惯常居所都在登记地国时,才适用登记地法。
  
  没有登记的车辆或同时在几个国家登记的车辆,以车辆惯常停放地的内国法代替登记地的内国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与车辆有密切关系的是其惯常停放地。通常这个地方可能就是登记国中的一个。
  
  对乘客赔偿所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其所携带的物品,对车主赔偿所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车上所载除乘客所带以外其他物品的赔偿。但对车外物体损害的赔偿,受事故发生地法律支配。
  
  不论所适用的法律如何,在决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考虑出事地点在出事时的交通规则及安全规则,作为决定责任大小的参考。应适用的法律支配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责任的条件、范围、免责的原因、赔偿的方式、消灭时效及诉讼期限等。公约也规定了受害人对赔偿义务人的保险者直接起诉时所根据的法律。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