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onk gal economic system
僧伽经济制度
2) The Sastra on Arranging the Regulations of the Monks
整顿僧伽制度论
3) "The Scripture of Sengjiazha"
《僧伽吒经》
1.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Scripture of Sengjiazha"is the main sutra of the ancient Yutian Mahayana,the author then goes on to explian the meaning of words used and the official positions in "The Military Certificate to General Wei from Qu Lun".
首先考证出佛经残页为《僧伽吒经》,并指出其为古于阗大乘佛教的主要经典。
5) Sangha
僧伽(僧宝)
6) economic system
经济制度
1.
Some problems of perfecting the basic economic system;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深入探讨的几个问题
2.
In addition,the significance of applying the law of real right in maintaining socialist basic economic system,consolidating victory achievement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deepening reform and opening-up and other aspects are discussed.
阐述了建立物权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介绍了我国制定物权法的原则,并论述了物权法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胜利成果、推动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3.
Any kind of economic system or economic action should provide more interests needs for the social members because the basic moral principle or the first principle of the social economic system and economic action is to satisfy the interests needs of the social members into full play.
任何一种经济制度或经济行为都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尽可能多的利益需要 ,因为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的根本道德性原则或第一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
补充资料:自治经济制度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种类型。这一制度的建立,始于1950年南斯拉夫颁布的《关于把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组织交给工人集体管理的基本法》。1950~1963年,自治经济制度基本上限于生产企业范围内,1963年以后,推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南斯拉夫联邦政府已将扩大再生产的权限下放给企业,不再对文教、卫生等部门提供经费,而是由这些部门同生产组织以自由交换劳动的方式直接获取收入。
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南斯拉夫经济学者认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性质,决定了任何社会政权组织、任何劳动集体以及任何个人都不能对社会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不能利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劳动产品、管理和支配社会生产和劳动资料,也不得据此确定分配条件和分配的原则。南斯拉夫宪法确认,在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下,"人的劳动是占有社会劳动产品和管理社会资金的唯一基础"。因此,只有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直接生产者有权管理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法律赋予工人有权组织工人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有权对本生产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各项政策的执行结果进行检查和监督,实行充分的自治。
自治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治除去旨在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垄断权以外,它还要使劳动人民及劳动集体有权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收入分配、积累和消费等问题做出决定。但是在这样做时,他们要互相负责,并对全国的整体利益承担责任。南斯拉夫宪法规定,劳动人民"负有保证发展自己的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物质基础和对满足社会的其他需要作出贡献的义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劳动人民和各个经济组织要在自治的基础上,通过自治协议调整彼此之间的利益,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性质 南斯拉夫经济学者认为,在社会所有制和自治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仍然是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的低级经济形式,它还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劳动还不可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劳动组织还必需通过市场出售自己的产品,迂回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自治经济制度下的各个劳动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受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诸因素的制约,但是,自治生产关系中的互相支援原则,不允许市场成为安排供求关系和确定分配的唯一的工具。国防建设、支援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利益等等,仍然取决于社会主义经济政策的作用。各生产组织之间虽然存在着竞争,它们只有通过市场的较量争取实现最大限度的收入,但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劳动力不是商品,排除了人剥削人的现象。
作用 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首先保证社会所有制成份的巩固和发展,这是保证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向高级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物质条件。1953~1982年间,社会所有制产值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2%。在南斯拉夫的全部社会产值中,社会所有制经济部门所创造的价值已从 50年代初期的 69%左右上升到1982年的86%左右,同期内,私有制成份所占比重由30%左右下降到14%左右。但是,在南斯拉夫并不无视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个体经济仍受到应有的重视,并不断地得到发展。南斯拉夫宪法规定:"使用为公民所有的劳动资料从事独立的个人劳动的自由受到保障。" 1953~1982 年间,私有制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8%。另一方面,自治经济制度又对私有制经济的规模和雇工人数加以限制,个体农户拥有的耕地最多不得超过10公顷(山区不超过15公顷),私有业主雇工人数一般不得多于 5人。而且规定受雇工人享有同社会所有制工人的同等权利和物质保障。此外,南斯拉夫还鼓励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宪法规定,"使用为公民所有的资金以个人劳动独立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可以建立合作社,并在合作社内,按照平等的原则联合自己的劳动和劳动资料,共同支配合作社所获得的收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其中社会所有制经济成份居于主导地位。
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下,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是它们必须在南斯拉夫统一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在统一的市场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南斯拉夫在协调各地区的经济利益时,不是采用集中的行政手段,而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基础上,通过社会计划进行自觉地指导。
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类型,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要确保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它对内要充分调动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对外要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分工,实行开放政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使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富有竞争力,以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意义 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经历了自己的发生与发展的过程,在较短的时期内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具有中等发达水平的工业农业国。这种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南斯拉夫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为丰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作出了可贵的贡献。当然,这种制度尚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将会在实践中逐渐地得到解决。
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南斯拉夫经济学者认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性质,决定了任何社会政权组织、任何劳动集体以及任何个人都不能对社会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不能利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占有社会劳动产品、管理和支配社会生产和劳动资料,也不得据此确定分配条件和分配的原则。南斯拉夫宪法确认,在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下,"人的劳动是占有社会劳动产品和管理社会资金的唯一基础"。因此,只有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直接生产者有权管理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法律赋予工人有权组织工人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有权对本生产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各项政策的执行结果进行检查和监督,实行充分的自治。
自治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治除去旨在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垄断权以外,它还要使劳动人民及劳动集体有权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收入分配、积累和消费等问题做出决定。但是在这样做时,他们要互相负责,并对全国的整体利益承担责任。南斯拉夫宪法规定,劳动人民"负有保证发展自己的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物质基础和对满足社会的其他需要作出贡献的义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劳动人民和各个经济组织要在自治的基础上,通过自治协议调整彼此之间的利益,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性质 南斯拉夫经济学者认为,在社会所有制和自治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仍然是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的低级经济形式,它还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劳动还不可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劳动组织还必需通过市场出售自己的产品,迂回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自治经济制度下的各个劳动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受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诸因素的制约,但是,自治生产关系中的互相支援原则,不允许市场成为安排供求关系和确定分配的唯一的工具。国防建设、支援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利益等等,仍然取决于社会主义经济政策的作用。各生产组织之间虽然存在着竞争,它们只有通过市场的较量争取实现最大限度的收入,但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劳动力不是商品,排除了人剥削人的现象。
作用 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首先保证社会所有制成份的巩固和发展,这是保证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向高级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物质条件。1953~1982年间,社会所有制产值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2%。在南斯拉夫的全部社会产值中,社会所有制经济部门所创造的价值已从 50年代初期的 69%左右上升到1982年的86%左右,同期内,私有制成份所占比重由30%左右下降到14%左右。但是,在南斯拉夫并不无视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个体经济仍受到应有的重视,并不断地得到发展。南斯拉夫宪法规定:"使用为公民所有的劳动资料从事独立的个人劳动的自由受到保障。" 1953~1982 年间,私有制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8%。另一方面,自治经济制度又对私有制经济的规模和雇工人数加以限制,个体农户拥有的耕地最多不得超过10公顷(山区不超过15公顷),私有业主雇工人数一般不得多于 5人。而且规定受雇工人享有同社会所有制工人的同等权利和物质保障。此外,南斯拉夫还鼓励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宪法规定,"使用为公民所有的资金以个人劳动独立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可以建立合作社,并在合作社内,按照平等的原则联合自己的劳动和劳动资料,共同支配合作社所获得的收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其中社会所有制经济成份居于主导地位。
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下,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是它们必须在南斯拉夫统一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在统一的市场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南斯拉夫在协调各地区的经济利益时,不是采用集中的行政手段,而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基础上,通过社会计划进行自觉地指导。
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类型,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要确保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劳动人民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它对内要充分调动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对外要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分工,实行开放政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使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富有竞争力,以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意义 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经历了自己的发生与发展的过程,在较短的时期内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具有中等发达水平的工业农业国。这种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南斯拉夫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为丰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作出了可贵的贡献。当然,这种制度尚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将会在实践中逐渐地得到解决。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