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pontaneous repture
自发行破裂
2) Spontaneous rupture
自发破裂
1.
Object To investigate the problems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in patients with acute abdomen due to the spontaneous rupture of hepatocellular adenoma.
目的探讨肝细胞腺瘤及其自发破裂出血致急腹症的诊断及治疗问题。
3) Spontaneous rupture
自发性破裂
1.
Spontaneous rupture of renal hamartoma (Report of 10 cases);
肾错构瘤自发性破裂10例报告
2.
RESULTS: Spontaneous rupture of primary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was found in 49 men and 9 women with a mean age of 56.
目的:探讨急诊肝切除术治疗肝癌自发性破裂的适应证、方法和疗效。
3.
Conclusion Spontaneous rupture of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should follow individualized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目的探讨原发性肝癌自发性破裂出血的治疗方法及疗效。
4) spontaneous rupture of esophagus
自发性食管破裂
1.
Experience i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for spontaneous rupture of esophagus;
自发性食管破裂的诊治体会
2.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spontaneous rupture of esophagus in 13 cases;
13例自发性食管破裂的诊断和治疗
3.
Diagnosis and surgical treatment of 22 cases with spontaneous rupture of esophagus;
22例自发性食管破裂的诊断和外科治疗
5) spontaneous esophageal rupture
自发性食管破裂
1.
The diagnosis and surgical treatment of spontaneous esophageal rupture;
自发性食管破裂的诊断和外科治疗
2.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23 patients with spontaneous esophageal rupture;
23例自发性食管破裂诊断和治疗体会
3.
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spontaneous esophageal rupture (Boerhaave s syndrome).
目的:探讨自发性食管破裂(Boerhaave's综合征)的诊断和治疗。
6) spontaneous rupture
自发破裂出血
1.
Experience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n spontaneous rupture of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in 29 cases
肝癌自发破裂出血诊治体会(附29例报告)
2.
Renal angiomyolipoma is easy to spontaneous rupture, which can be fatal if not identified and promptly treated.
肾错构瘤极易发生自发破裂出血,引起严重的临床症状,如果诊治不及时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
补充资料:发行人
法定的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负责的出版单位主持人,又称发行者。
由于国家政权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国家开始制订专门法规,对出版活动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等作出规定。在法规中以"发行人"为出版活动的主要当事人,始见于日本明治时代颁布的出版法。中国第 1个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颁布),把出版和发行联在一起称做"出版发行人"。
1908年的 《大清报律》 开始有 "发行人" 称谓。1914年的《中华民国出版法》,把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分开,指出:"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继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国民党政府的《修正出版法》第 3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
法定发行人应负的义务、责任主要是:①发行人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许可;②出版物上须载明发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发行前,发行人(或与著作人联名)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或缴送样书备案;④违反以上规定的,除视情节轻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发行外,发行人须受罚款等处罚;⑤出版物内容违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视情节轻重没收出版物、禁止发行外,发行人连同著作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须受民事、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专门法规对发行人的定义、义务和责任作规定。一般已不用"发行人"称谓。1954年出版总署《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将出版者和发行者分开,规定版权页应记载:"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称及所在地、发行者的名称。"这里的"发行者"仅表明其为负责该书总发行的单位。
由于国家政权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国家开始制订专门法规,对出版活动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等作出规定。在法规中以"发行人"为出版活动的主要当事人,始见于日本明治时代颁布的出版法。中国第 1个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颁布),把出版和发行联在一起称做"出版发行人"。
1908年的 《大清报律》 开始有 "发行人" 称谓。1914年的《中华民国出版法》,把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分开,指出:"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继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国民党政府的《修正出版法》第 3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
法定发行人应负的义务、责任主要是:①发行人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许可;②出版物上须载明发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发行前,发行人(或与著作人联名)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或缴送样书备案;④违反以上规定的,除视情节轻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发行外,发行人须受罚款等处罚;⑤出版物内容违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视情节轻重没收出版物、禁止发行外,发行人连同著作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须受民事、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专门法规对发行人的定义、义务和责任作规定。一般已不用"发行人"称谓。1954年出版总署《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将出版者和发行者分开,规定版权页应记载:"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称及所在地、发行者的名称。"这里的"发行者"仅表明其为负责该书总发行的单位。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