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nterpretation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3)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两高司法解释
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司法解释
1.
O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in China——Suspect legality of article 5 of FaFa(2007)No.1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论法发〔2007〕12号第五条的合法性
2.
Challenge to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Accomplished and Attempted Crime of Robbery——Also on the Realistic Gain and Los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its Appropriate Trend;
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质疑——兼论司法解释的现实得失与应然走向
3.
Discuss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Removing Illegal Confession" in Our Country——Take the suspicion to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Supreme Court as angle of view;
试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构建——以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61条的置疑为视角
5)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司法解释
1.
The prejudication system is rational to some extent, which can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make every case equal.
司法解释具有与成文法相似的局限性,如何克服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实现司法个案正义便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6) judicial explanation
司法解释
1.
Study on the essence of judicial explanation of criminal law;
对刑法涉税司法解释的探讨
2.
Comprehension of National Indemnification in Judicial Explanation;
解读《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3.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s the fourth judicial explanation of "other crime" about surrendering voluntarily expellees the same kind of crime,which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and "expected possibility" theory in theory and is harm not only to the defendants self-correction,but also to the judicial efficiency and quality in practice.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自首的"其他罪行"的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排除了同种类罪行,在理论方面,它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实践中,也既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自新,也不利于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司法解释应当严格遵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第四条是没有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限制性解释,应予以废止,回归刑法本意。
补充资料:法院司法辅助人员
法院中除审判人员以外的协助进行审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
书记员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也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包括开庭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案卷、处理文书、办理司法统计、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以及宣传政策、 法律。 英、美、法、日等国家的法院也设书记人员,称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有的国家的书记人员职权较大,例如,英国的治安法院书记官,有权在审判庭上就法律问题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不得干预审理和参加评议。苏联各级法院也设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分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执行员 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的执行事项。他们根据审判员下达的执行书、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执行书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进行工作,有权了解案情,并且责令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对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有权予以强制执行。许多国家的法院都设有执行人员,称执达官(bailiff),负责送达法院文书和执行判决等工作。法国的执达官受当事人委托,依自己的职权执行职务,不属法院建制。联邦德国则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执达员须以法院命令为依据;对动产的执行可以独自处理。
法医 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判定、作出法医鉴定的专门人员(见法医学鉴定)。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世界各国均设有法医,但并不都在法院编制之内。
司法警察 简称法警。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司法警察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警卫法庭,提押犯人,执行搜查、拘传和送达诉讼文书。
书记员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也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包括开庭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案卷、处理文书、办理司法统计、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以及宣传政策、 法律。 英、美、法、日等国家的法院也设书记人员,称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有的国家的书记人员职权较大,例如,英国的治安法院书记官,有权在审判庭上就法律问题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不得干预审理和参加评议。苏联各级法院也设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分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执行员 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的执行事项。他们根据审判员下达的执行书、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执行书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进行工作,有权了解案情,并且责令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对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有权予以强制执行。许多国家的法院都设有执行人员,称执达官(bailiff),负责送达法院文书和执行判决等工作。法国的执达官受当事人委托,依自己的职权执行职务,不属法院建制。联邦德国则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执达员须以法院命令为依据;对动产的执行可以独自处理。
法医 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判定、作出法医鉴定的专门人员(见法医学鉴定)。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世界各国均设有法医,但并不都在法院编制之内。
司法警察 简称法警。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司法警察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警卫法庭,提押犯人,执行搜查、拘传和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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