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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unity in disasters
灾害共同体
1.
For natural disasters,combined with scientific research,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and deep ethic thought we have formed the community in disasters,and then,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disasters,we are going to establish the community in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mmunity in ethics.
结合对自然灾害的科学研究、应对管理以及深层的伦理思考,我们已经形成了灾害共同体,并且,在应对自然灾害上正在逐渐走向责任共同体和伦理共同体。
2)  public disaster
公共灾害
1.
Management mode for public disaster-inducing defective products;
引发公共灾害的缺陷产品TOD管理模式
3)  mutual disaster
共同灾难
4)  Rockmass damage
岩体灾害
5)  slope disaster
坡体灾害
1.
Relationship between tunnel deformation with slope disasters and its prediction model;
隧道变形与坡体灾害相互关系及其预测模式
6)  gas disaster
气体灾害
补充资料:欧洲经济共同体
      又称"欧洲共同市场"。与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共同组成欧洲共同体。是西欧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政府出面组成的一个经济和政治集团,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国际联盟。总部设在布鲁塞尔。(见彩图)
  
  成立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欧各国经济衰败,凭一国力量无法复兴。美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又出现了强大的苏联和东欧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抗衡美、苏,西欧有联合起来的必要。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各殖民地和附属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也促使西欧殖民主义国家谋求合力应付。50年代,西欧发达国家的生产力迅速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随之加强,但这些国家的经济实力还远远落后于美、苏,只有打破西欧各国的经济壁垒,联合成为一个地区性组织,才能有效地在世界市场进行竞争,并在世界经济、政治中发挥作用。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日益直接地干预、组织经济生活,为各国政府出面促致西欧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1957年3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亦称欧洲煤钢联营,1952年 7月25日成立)成员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罗马签订《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通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同时成立。1965年 4月8日6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亦称"欧洲原子能联营",1958年1月1日成立)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三个组织的执行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1967年7月1日正式合并。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丹麦正式加入,1981年1月1日希腊成为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和葡萄牙正式加入,从而使共同体扩大为12国。共同体12国面积225.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21亿(1986)。共同体的国内生产总值1979年和1980年两度超过美国,1985年达22185亿美元。1985年对外贸易总额约13105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是世界第一大贸易集团。
  
  主要机构 共同体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主要机构有:①部长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实际立法权,负责协调成员国的一般经济政策,由成员国各派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各国代表轮流担任主席,任期半年。凡被认为对成员国关系重大的问题,必须采取协调一致通过的原则,每个成员国都有否决权。②执行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罗马条约》和理事会的决议、规定等,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日常事务,以及代表共同体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谈判。由17名委员组成,法国、联邦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名,其余国家各1名。委员由各成员国提名,经共同协商后任命,任期 4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6人,任期两年。③欧洲议会:是监督和咨询机构,通过的决议无法律约束力,但有部分预算审议决定权,可全盘否决理事会的预算草案,还可以 2/3多数弹劾委员会。议员由各国议会推派,1979年6月起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现有议员518名。④欧洲共同体法院:是司法仲裁机构,负责解释《罗马条约》及共同体法规,裁决有关共同体事务的纠纷,有权对违法者实行惩处。现有法官13名,检察官6名,均由各国协商后任命,任期6年。⑤审计院:负责监督共同体预算执行的机构,由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
  
  共同体的主要出版物有《欧洲共同体公报》、《欧洲共同体月报》、《欧洲共同体统计月报》、《欧洲文献》、《欧洲经济》等。
  
  《罗马条约》概要  条约正文有248条,主要内容如下:①建立工业品关税同盟,自1958年1月1日至1969年底的12年过渡期内逐步取消成员国间的关税和进口限额,并对非成员国采取统一的关税率和贸易政策。②实现共同体内部工业品、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③规定成员国共同农业政策,筹组农业共同市场。④制定共同运输政策,统一运费。⑤制定共同竞争规则,消除各种限制和歧视竞争的协定和制度。⑥协调各成员国的课税立法和社会立法,使其逐步趋于一致。⑦设立欧洲投资银行,以促进一个共同的投资政策,特别是向成员国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和一国不易举办的新工业企业提供资金和协助。⑧建立联系国制度,凡与成员国维持特殊关系的某些非欧洲国家和海外领地可以成为共同体的联系国。
  
  1986年2月,共同体成员国签署修改《罗马条约》协议,确定1992年底真正实现商品、劳务、资本、人员的自由流通,决定理事会在有关内部市场约 2/3的问题上实行特定多数表决制,将欧洲货币体系和逐步实行共同科技、环保政策等写入条约。
  
  主要活动和成果  1968年7月,共同体成员国间提前全部取消关税和贸易限额,对外实行共同关税率,建立了6国工业品关税同盟。这不仅促进了成员国间贸易的发展,而且加深了各国在贸易、生产和金融领域里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影响,提高了西欧在世界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为一体化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1970年 1月起共同体基本实现了共同的外贸政策,逐步在关税的调整、贸易和关税协定的缔结、进口配额、出口政策等方面建立一致的原则。1973年1月起,实行完全统一的外贸政策。
  
  1962年7月,共同体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1968年7月实行农产品统一价格制度。1969年取消农产品在共同体内部的关税,对外征收差价税,实现了成员国间农产品自由流通。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立农产品内部市场、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造成了产品过剩、财政负担加重、成员国受益不均等矛盾。
  
  为了摆脱美元的控制和冲击,协调成员国的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1970年10月理事会通过决议,计划在1971~1980年分 3个阶段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由于世界经济危机影响,该计划陷于停顿。1978年12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共同体首脑会议决定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并于1979年 3月正式实施(英国暂不参加)。内容包括:创设欧洲货币单位,逐步作为成员国中央银行的结算货币;成员国货币之间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对外则实行联合浮动汇率制;建立欧洲货币基金,向有困难的参加国提供短期信贷,或作干预货币市场之用等。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成员国货币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成员国间意见分歧,欧洲货币基金未能如期建立。
  
  此外,共同体基本实现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资本流动方面,相互投资已在相当程度上自由化。但各国仍存在程度不同的外汇管制。共同体还在渔业、运输、能源等领域加强了协调与合作。
  
  随着共同体经济一体化的进展,政治领域的合作趋于加强。1961年7月,6国发表《关于政治同盟的宣言》(《波恩宣言》)。1969年12月共同体海牙首脑会议决定建立政治合作制度。1970年10月 6国外长通过《政治统一问题的报告》,开始定期协调对外政策,努力就重大国际问题"用一个声音讲话"。1975年起每年定期举行的首脑会议,也就重大国际问题进行讨论,成为共同体政治合作的最高形式。1976年共同体在联合国中取得了观察员的地位。1986年 2月修改《罗马条约》时,正式将政治合作列入条约。近年来,共同体对欧安会、中东、非洲、中美洲、柬埔寨、阿富汗、波兰、两伊战争以及裁军、恐怖主义等重大国际问题和对苏关系问题发表过声明,表示政治上的一致。但是由于各成员国间矛盾重重,特别在政治合作形式上历来存在严重分歧,政治一体化始终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对外关系 共同体同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关系,在欧洲以外的81个国家和 4个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了代表。向共同体派驻使团的国家达 133个。共同体作为地区性集团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中一支重要的经济、政治力量。
  
  共同体与美国经济、政治关系密切。双方互为重要出口市场和投资场所,每年两次定期磋商,讨论解决双边贸易问题。还签订了核能供应、和平利用原子能、捕鱼、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协定。共同体又是美国的主要竞争对手,双方在贸易、投资、货币等方面不断发生摩擦,尤其是80年代以来,在特种钢材、农产品贸易等方面的矛盾十分尖锐。但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又往往不得不互相让步、妥协。共同体在对付苏联方面与美国在不同程度上是合作的。但在对苏政策上存在分歧。因美往往未与共同体充分协商就作出决定并强其追随,也引起共同体的不满。
  
  共同体成立后多年未与苏联、东欧国家(南斯拉夫除外)建立正式关系。苏联曾斥其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经济支柱",采取不承认、不接触政策。1972年苏联开始承认共同体是"一个现实"。此后"经济互助委员会"与共同体为建立关系多次接触,1988年 6月25日双方正式签署相互承认并建立正式关系的联合声明,从而结束了东西欧两大经济组织30年来相互隔绝的不正常局面。近年来,共同体与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发展较快。
  
  70年代以来,共同体同日本贸易发展很快。1973年起双方每年举行两次磋商,1983年又将磋商升格为部长级。共同体对日贸易逆差不断扩大是双方之间长期以来的主要问题。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是共同体最大的贸易集团伙伴。1973年共同体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相继签订特惠自由贸易协定,到1984年初双方已最后免除全部工业品和某些农产品的关税,形成一个占世界贸易总额40%以上的西欧17个国家的欧洲自由贸易区。
  
  共同体重视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60年代先后同非洲21个国家和7个海外领地签订了建立联系国关系的《雅温得协定》和《阿鲁沙协定》。自1971年起对100多个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1975和1979年,共同体同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签了两个《洛美协定》。1984年又与66个非、加、太国家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确认了平等伙伴和相互依赖关系,给非、加、太国家贸易优惠并提供财政、技术援助。1974年共同体开始同阿拉伯国家联盟商谈双方经济合作问题,即所谓"欧阿对话"。1985年10月同海湾合作委员会就签订为期 5年的经贸合作协定,举行首次部长级会议,进行正式谈判。共同体还同几乎所有地中海和中近东国家签订了贸易、工业、科技、财政合作协定。1980年同东南亚国家联盟 5国签订经贸合作协定。1985年与中美洲5国和孔塔多拉集团4国签订为期5年的经济合作协定。1984年共同体同第三世界国家贸易额为1925亿美元,占其外贸总额的11%。
  
  1975年5月共同体同中国建立正式关系。1978年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贸易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1980年起,共同体给予中国普遍优惠制待遇,对中国部分出口商品(纺织品除外)减免关税。1983年同中国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同年11月,中国同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正式关系,从而使中国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系扩大到整个欧洲共同体。1985年双方签订新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在原协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在能源、科技、工业、农业、人员培训、发展援助、促进投资等领域进行合作的内容。共同体10国对华贸易总额从1975年的24亿美元增至1985年的72亿多美元,从而成为仅次于日本和香港的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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