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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e-man company system
一人公司制度
1.
Production and Legislation of one-man company system
一人公司制度的产生和立法初探
2)  system for establishment of one-man company
一人公司设立制度
3)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One-person Company
一人公司制度研究
4)  A General Analysis of One-person Company System
一人公司制度浅析
5)  the company legal person system
公司法人制度
1.
Therefore, the company legal person system become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and continues to be used nowadays.
公司法人制度的创立作为一项伟大的发明,它赋予了公司以独立人格,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6)  one person company
一人公司
1.
Legal Issues on Real One Person Company;
实质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2.
The company law enriched the type of one person company providing the full guarante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reditor rights in establishing condition and the supervise system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公司法丰富了形式一人公司的类型,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监督机制的设置上,为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3.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legal of one-person company from the law conflict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company law theories and one person company, then clarifying how our country should construct the company law system which accords with one-person company in China.
近日,公司法修改工作已经完成,在草案中增加了一人公司的规定。
补充资料: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
按照表现形式,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上一人公司和实质上一人公司。形式上一人公司是指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实质上一人公司是指一公司在形式上虽然有复数股东,但仅有其中一人为股份或出资的真正所有人,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其余股东依信托等关系而为名义股东,就名义下的股份或出资并不能实际享有权益的公司。
按照产生形式,一人公司可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演生型一个公司。原生型人一人公司即由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发起设立的公司;演生型一人公司,公司在成立时不是一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展为股东仅为一人的公司。
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
从主体上看,一人公司只限于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对于非法人企业则没有规定,但从立法技术看,这是一个穷尽性规定,因此说对于非法人企业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
从注册资本来看,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十万元,并且要求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万元,而且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于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显然,相对于一般有限公司来讲,一人公司的出资规定更为严格。
对于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对于法人所设立的一人公司则不适用本款规定,即一人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要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立法目的来讲,这主要是为了给交易相对人以提醒,使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够非常清楚地知道该公司为何种一人公司,从而由当事人判断是否与之进行交易,考虑其信用与风险,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要求一人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主要是从财务上对一人公司加以控制,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股东来证明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如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只要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主张,则公司股东就要承担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责任。因为,相对于债权人来讲,股东对于公司的有关信息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债权人一般无从知道公司财产与其股东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因此说,由股东来承担证明责任是适当的,另一方面来讲,这也是给了股东一个机会,只要其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则可免于承担连带责任,只以自己的投资额对其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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