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pple producing area
苹果种植区
1.
Analysis of characteristics of farmland moisture content in apple producing area of Weibei dry plateau in Shaanxi
陕西渭北旱塬苹果种植区域农田水分特征分析
4) Apple Growers
苹果种植户
1.
Marketing Behavior of Apple Growers
苹果种植户销售行为研究
5) fruit-planting area
果树种植区
补充资料:城市功能分区
按功能要求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工厂、仓库、住宅等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互相联系、布局合理的有机整体,为城市的各项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根据功能分区的原则确定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形式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种重要方法。
发展概述 城市的功能分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在奴隶制时代,如古埃及的卡洪城,两河流域的巴比伦城等,城市中一般有宫殿、庙宇、居住区等;统治阶级进行活动和居住的场所通常占据城市中显要的位置;有的城市明显地按不同的阶级或阶层进行居住用地的分区。中世纪的欧洲城市,一般是在封建领主的城堡周围自然发展起来的,手工业作坊往往和居住建筑混合在一起,教堂占据着城市的中心,教堂广场周围通常是市政厅和市场 (见诺林根城)。
中国古代城市的功能分区,早在《考工记》中就有"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记载。隋以后历代都城,大都采取以宫城为中心的功能分区布局形式,如隋大兴城(见长安城)、明清北京城等。宋代以前,市场一般集中布置在独立的地段;王公贵族和平民百姓的居住区明显地划分开。
产业革命后,城市中出现了大工业、铁路枢纽等新的物质要素,但由于城市建设的无计划性,城市中往往是工厂、住宅、商场、仓库等混杂相处,生活、生产都不方便。城市的功能分区问题开始引起重视。19世纪末叶以来,一些有识之士对现代城市的功能分区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各种方案。如英国E.霍华德的"田园城市"、法国T.加尼埃的"工业城市"方案等。1933年的《雅典宪章》提出城市应按居住、工作、游憩进行分区和平衡的布置,建立把三者联系起来的交通网,以保证居住、工作、游憩、交通四大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就使城市功能分区的思想更为明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对重建被战争破坏的城市和新建城市都比较重视按照合理的功能分区原则来规划和建设。前者如伏尔加格勒、华沙(见华沙规划)、鹿特丹、平壤(见平壤规划)等;后者如瑞典的魏林比、印度的昌迪加尔(见昌迪加尔规划)、巴西的巴西利亚(见巴西利亚规划)以及英国、苏联等国的新城建设。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中,新工业城市如西安、洛阳等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见西安城市规划、洛阳城市规划),一般都比较合理地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效果较好。后来一段时期,有些城市忽视了功能分区原则,造成布局上的一些混乱。
分区原则 在现代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功能分区通常是在评定、选择城市用地的基础上进行的(见城市用地评价)。一般城市有以下主要功能区:居住区、工业区、仓库区、对外交通区等;有些城市还有行政区、商业区、文教区、休养疗养区等。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机械地、绝对地划分城市用地。例如,居住区主要布置各种住房建筑和生活服务设施,但也可布置一些不污染环境,货运量不大的工业企业;工业区主要布置工厂和有关的动力、仓库、运输等设施,但也有必要设置一些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某些科研机构等。至于市级行政经济机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设计机构、大型体育设施等,一般可以相对集中地布置在独立的区域或地段内,有些也可以布置在居住区内。
要保证城市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把各功能区的位置安排得当,既保持相互联系,又避免相互干扰。一般地说,最主要的是处理好居住区和工业区之间的关系。为保证职工上下班的方便及居住环境的卫生、舒适和安宁,居住区和工业区及其他工作地点之间,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排放废气和废水的工厂应布置在居住区的下风向和河流的下游地带;产生噪声的工厂、铁路列车编组站、飞机场应尽量远离居住区;居住区和工业区之间应布置适当的卫生防护地带。要保证居住区、城市的行政文化中心及其他大型公共活动中心、工业区和火车站、港口码头、飞机场之间有便捷的交通联系;同时,又要尽量避免居住区和城市中心区被铁路分割。专为工业企业服务的材料、成品仓库,应布置在工业区内;而危险品仓库、对环境有污染的仓库、堆场则应同其他仓库、居住区、工业区隔离开来,布置在城市边缘的下风向或河流的下游地带。
新的理论和实践 6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如电脑的应用、高速交通的发展、环境污染的防治等),城市功能分区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如英国1970年开始建设的新城──米尔顿·凯恩斯,不设置过分集中的工业区,而把工厂、行政、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等有机地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形成综合居住区,并基本做到就业和居住就地平衡。苏联1971年批准的莫斯科总体规划(见莫斯科规划),把公路环以内875平方公里的城市用地,从规划结构上划分为8个分区,每个区逐步做到劳动人口和劳动场所的相对平衡,并均有完善的服务设施和各自的市级公共中心。这种性质的综合区一般不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城市和有污染的重工业地区。1977年底在秘鲁利马签署的《马丘比丘宪章》,强调要努力创造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提出不要过分追求严格的功能分区,以免损害城市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
发展概述 城市的功能分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在奴隶制时代,如古埃及的卡洪城,两河流域的巴比伦城等,城市中一般有宫殿、庙宇、居住区等;统治阶级进行活动和居住的场所通常占据城市中显要的位置;有的城市明显地按不同的阶级或阶层进行居住用地的分区。中世纪的欧洲城市,一般是在封建领主的城堡周围自然发展起来的,手工业作坊往往和居住建筑混合在一起,教堂占据着城市的中心,教堂广场周围通常是市政厅和市场 (见诺林根城)。
中国古代城市的功能分区,早在《考工记》中就有"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记载。隋以后历代都城,大都采取以宫城为中心的功能分区布局形式,如隋大兴城(见长安城)、明清北京城等。宋代以前,市场一般集中布置在独立的地段;王公贵族和平民百姓的居住区明显地划分开。
产业革命后,城市中出现了大工业、铁路枢纽等新的物质要素,但由于城市建设的无计划性,城市中往往是工厂、住宅、商场、仓库等混杂相处,生活、生产都不方便。城市的功能分区问题开始引起重视。19世纪末叶以来,一些有识之士对现代城市的功能分区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各种方案。如英国E.霍华德的"田园城市"、法国T.加尼埃的"工业城市"方案等。1933年的《雅典宪章》提出城市应按居住、工作、游憩进行分区和平衡的布置,建立把三者联系起来的交通网,以保证居住、工作、游憩、交通四大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就使城市功能分区的思想更为明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对重建被战争破坏的城市和新建城市都比较重视按照合理的功能分区原则来规划和建设。前者如伏尔加格勒、华沙(见华沙规划)、鹿特丹、平壤(见平壤规划)等;后者如瑞典的魏林比、印度的昌迪加尔(见昌迪加尔规划)、巴西的巴西利亚(见巴西利亚规划)以及英国、苏联等国的新城建设。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中,新工业城市如西安、洛阳等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见西安城市规划、洛阳城市规划),一般都比较合理地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效果较好。后来一段时期,有些城市忽视了功能分区原则,造成布局上的一些混乱。
分区原则 在现代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功能分区通常是在评定、选择城市用地的基础上进行的(见城市用地评价)。一般城市有以下主要功能区:居住区、工业区、仓库区、对外交通区等;有些城市还有行政区、商业区、文教区、休养疗养区等。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并不意味着机械地、绝对地划分城市用地。例如,居住区主要布置各种住房建筑和生活服务设施,但也可布置一些不污染环境,货运量不大的工业企业;工业区主要布置工厂和有关的动力、仓库、运输等设施,但也有必要设置一些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某些科研机构等。至于市级行政经济机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设计机构、大型体育设施等,一般可以相对集中地布置在独立的区域或地段内,有些也可以布置在居住区内。
要保证城市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把各功能区的位置安排得当,既保持相互联系,又避免相互干扰。一般地说,最主要的是处理好居住区和工业区之间的关系。为保证职工上下班的方便及居住环境的卫生、舒适和安宁,居住区和工业区及其他工作地点之间,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排放废气和废水的工厂应布置在居住区的下风向和河流的下游地带;产生噪声的工厂、铁路列车编组站、飞机场应尽量远离居住区;居住区和工业区之间应布置适当的卫生防护地带。要保证居住区、城市的行政文化中心及其他大型公共活动中心、工业区和火车站、港口码头、飞机场之间有便捷的交通联系;同时,又要尽量避免居住区和城市中心区被铁路分割。专为工业企业服务的材料、成品仓库,应布置在工业区内;而危险品仓库、对环境有污染的仓库、堆场则应同其他仓库、居住区、工业区隔离开来,布置在城市边缘的下风向或河流的下游地带。
新的理论和实践 6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如电脑的应用、高速交通的发展、环境污染的防治等),城市功能分区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如英国1970年开始建设的新城──米尔顿·凯恩斯,不设置过分集中的工业区,而把工厂、行政、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等有机地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形成综合居住区,并基本做到就业和居住就地平衡。苏联1971年批准的莫斯科总体规划(见莫斯科规划),把公路环以内875平方公里的城市用地,从规划结构上划分为8个分区,每个区逐步做到劳动人口和劳动场所的相对平衡,并均有完善的服务设施和各自的市级公共中心。这种性质的综合区一般不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城市和有污染的重工业地区。1977年底在秘鲁利马签署的《马丘比丘宪章》,强调要努力创造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提出不要过分追求严格的功能分区,以免损害城市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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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