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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Constitution
宪法上的举证责任
2)  the onus of proof
举证的责任
3)  Intermediate Burden of Proof
阶段的举证责任
4)  relieving of the liability
举证责任的免除
5)  sharing the 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的分担
1.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nd the reasonable burden to the defendant are the principles in sharing the burden of proof.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
6)  shifting of burden
举证责任的转移
补充资料: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burden of proof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 ,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也负有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 ,举证责任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的。这种分担要由证明对象来确定。证明对象指与案件有关的,要求证明的一切法律事实。凡是案件中有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在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主张不同,所需确认的事实不同,因而他们负责的证明对象和范围也有区别。原告应当证明的是诉的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被告则应对答辩中反驳原告所根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分担,都是由于当事人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而发生的。但是也有例外,即当案件中遇有众所周知的、预决的、推定的事实等无需证明的情形之一的,即无需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这是把当事人负责举证和人民法院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结合起来,即当事人既有责任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提供证据,但是在提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一定必然对他不利,以至败诉。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有权认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而对案件的解决有意义的一切事实。只有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来,审判人员又无法收集、调查到有关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裁判。
   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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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