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lteration of Order for Mortgage Right
抵押权次序变更
2) Order of Mortgage Right
抵押权次序
3) sequence of right to mortgage
抵押权的次序
4) Release of Order for Mortgage Right
抵押权次序让与
5) Abandonment of Order for Mortgage Right
抵押权次序抛弃
6) the Renovation of LMM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补充资料:抵押权
抵押权 mortgage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物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受偿。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即如果抵押人还有其他债权人,当变卖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他债权人就其余额受偿。如抵押财产有保险而灭失时,抵押权人可就保险赔偿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抵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因抵押财产的担保作用在于它可以变卖受偿,所以作为担保的财务,不能是法律禁止流通或不得强制执行的财物。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及抵押人本人。如抵押财产因遗失、被盗或抵押人出卖而为他人占有时,抵押权人有向一切占有人追索的权利。抵押财产一般由抵押权人保管,但抵押权人没有使用抵押财产的权利,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因过错造成抵押财产的损坏或灭失,应承担责任。有时为了充分使用抵押物或抵押权人不便保管等其他原因,法律或合同也可以规定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保管。但如抵押财产有遭受变卖、扣押、灭失等可能时,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对留在抵押人处的抵押财产有监督、检查的权利。抵押权一般必须以书面形式设定。各国法律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不同。有的国家除抵押权外,还有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抵押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抵押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可以设定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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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