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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Soviet Union's aids
苏联援建
2)  State-owned farm set up with the aid of the former USSR
苏联援建国营友谊农场
3)  Reconstruction Assistance Provided by Suzhou City
苏州援建
4)  aeronautical technology
苏联援助
5)  Soviet Union's aid to China
苏联援华
6)  SU Jian
苏建
补充资料:国营农场法
      调整国营农场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以明确国营农场的性质、任务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据以正确调整和处理国营农场同其他法人、个人以及其内部各个方面的关系,确保国营农场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
  
  国营农场是国家经营的农业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有国营农场的国家,有的颁布了相应的法规,有的虽未专门制订相应的法规,但将有关国营农场的法律条款分列在其他法律规范之内。苏联国营农场数量较多,在1975年颁布了《国营农场示范条例》。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和东欧其他国家,则是在有关的法规中(如"土地法"、"农工商综合体章程"等)列入了有关国营农场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以解放军转业官兵为骨干,吸收大量农村和城镇知识青年,在西北、东北、华南边疆以及沿海和内地,利用国有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和建立国营农场。经过30多年,已建成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商品粮食、经济作物、城市副食品以及外贸出口商品的生产基地,向国家提供了大量粮、棉、油料、食糖、肉类、皮毛、茶叶、水果、人参、鹿茸,以及剑麻、油棕、咖啡等热带经济作物,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丰富市场供应起了很大作用,对集体农业生产起了示范作用。
  
  为了适应农垦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从1961年起着手草拟《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8年,国务院主管部门参照这个条例试行草案重新草拟国营农场经济法规,后又依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充实。
  
  中国的国营农场法规,规定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经济组织,规定了它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它们的领导体制,农场职工的待遇,以及在国营农场范围内是否允许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存在等。法规对于国营农场的开办和扩建,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做好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规划,注意保护自然资源,重视保持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法规还规定国营农场的土地、森林、 草原、水域、 水源、矿山、水利设施、机械、路、桥、房、作物、牲畜等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凡侵占、破坏和盗窃、哄抢国营农场财产,均属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法规还规定了对于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好和生产经营成绩显著的国营农场和职工的具体奖励办法,以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国营农场和职工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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