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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riage Adjustment
婚姻调适
2)  marital adjustment
婚姻适应
3)  unsuited legal marriage
不适法婚姻
1.
The unsuited legal marriage includes void marriage, voidable marriage and unsustainable marriage.
不适法婚姻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不成立婚姻等 ,中外亲属法对不适法婚姻的条件的规定发展趋势 ,是由全部为无效婚姻转化为少量为不成立婚姻 ,其他大部为可撤销婚姻。
4)  marital maladjustment
婚姻不良适应
5)  Marriage [英]['mærɪdʒ]  [美]['mærɪdʒ]
婚姻
1.
Survey of marriage and mood of patients with spinal cord injury survived after Tangshan earthquake;
唐山地震幸存脊髓损伤患者心理及婚姻状况调查
2.
Education and the Duration of Marriage Contributing on Psychiatric Disorder of MMPI-Rated among Breast Cancer Women.;
教育程度与婚姻对乳腺癌妇女精神障碍影响的多元Logistic分析
3.
How to Deal with Contemporary Marriage Crisis in China;
如何处理当代中国婚姻中的危机问题
6)  Matrimony [英]['mætrɪməni]  [美]['mætrə'monɪ]
婚姻
1.
At the same time,in marital ethics does filial owns absolute status,that is to say,filial piety is the only aim of matrimony,cardinal principal by which marital systems in ancient time were established,and chief responsibility for husband and wife in marital life.
而在婚姻伦理中,孝占据着绝对的地位,它是婚姻唯一的目的,是古代婚姻制度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则,是夫妻双方婚姻生活的首要义务。
2.
This paper,centered on the marriage subject,tries to patternize the matrimony conditions,especially the female s roles among the few important members in Sutpen s family and do some experimental work with the aid of Sutpen s corresponding prototype in Bible.
文章以福克纳《押沙龙,押沙龙!》中的男女婚姻主题为切入点,对发生在萨德本家族的几个主要人物之间的两性关系特别是女性的角色进行了模式化归类处理,并结合《圣经》对萨德本的形象进行了大胆探索。
3.
The passivity and unstability of ancient female in love and matrimony give it a unique existence and mentality, which in turn results in unique aesthetic value and artistic charm of ancient love literature centered on female.
古代女性在爱情、婚姻关系中的被动与不稳定形态 ,赋予以独特的生存状态与情感心理状态。
补充资料:婚姻法
婚姻法
marriage law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在中国奴隶社会,礼、法不分。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是诸法合体。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大量吸取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1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加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有关婚姻的法律。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又称为家庭法或亲属法。婚姻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一般由多种单行法规构成,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基本原则,起到了废旧立新的巨大作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它的基本原则是:①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对方的强迫和任何第三者的干涉。②一夫一妻。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③男女平等。是男女社会地位平等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体现。它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一切旧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根本标志。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⑤实行计划生育。包括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增长速度,即提高或降低人口的增长率;调整人口的年龄构成和地域分布等。新婚姻法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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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