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Discussion on the existence and ablition of death penalty
死刑存废刍议
3) Talking about the procedure for sentencing of capital case
死刑量刑程序刍议
4) International Abolition Conference
国际废除死刑会议
5) On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我国死刑制度刍议
6) On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
死刑复核程序刍议
补充资料:死刑
| 死刑 death penalty;capital punishment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即生命刑,是世界各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专制作斗争,曾主张废除死刑的适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是刑罚学上争论的焦点之一。反对死刑的观点有:剥夺人的生命,残酷不合人道;没有程度的差别,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禁止杀人,又置死刑,于法理不符;判决倘有错误,死者不能复生;未必能收到一般预防效果;如果认为死刑可以把罪大恶极的犯罪人屏弃于社会之外,则无期徒刑就能起到这种作用;执行死刑结果,使被害人无法取得损害赔偿。主张保留死刑的观点有:死刑是铲除绝无希望的社会敌人的唯一方法;再也没有一种刑罚比死刑更带有儆戒性;只要判得恰当,不仅不是灭绝人道主义,反会使社会得到满足,觉得安全有保障;死刑是摆脱那些和社会不断抗敌的人的唯一方法。 尽管资产阶级学者关于废除死刑的呼声比较高,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中也程度不同地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少数国家如英国、挪威、瑞典、荷兰、瑞士等国废除了死刑,但是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废除死刑。
中国在刑事立法中保留了死刑,但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同时保留了中国独创的死缓制度。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简称。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1979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又明确规定成为法律制度。对于被判死缓的罪犯,缓期2年以后,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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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