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egal character of car-pooling
拼车的法律性质
2) legal relation of car-pooling
拼车的法律关系
3) Legal act of car-sharing
法律性拼车行为
5) the nature of conflicts of laws
法律冲突的性质
1.
In the process of settling conflicts of laws,European traditional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America s modern law of conflicts adopt different policies and different methods,which is caused by their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conflicts of laws.
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性质,向来为学者们所关注。
6) the feature of evasion of law
法律规避的性质
补充资料:财政法律关系
财政法律关系
财政法律关系符合财政法规定的涉及权利义务的财政关系。具体地说,它是由国家财政法确认和调整的,在财政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问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或责、权、利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例如它是一种受到国家意志制约的思想意志关系,同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以法律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等等。同时,它也有自身的特征:①财政法律关系只产生于财政活动之中,在财政活动之外,不可能产生和存在财政分配关系,因而也不可能产生财政法律关系;②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那种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不是财政活动,也不形成财政法律关系;③在财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方面,也就是除财政信用部分外,具有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无偿转让的性质口 财政法律关系主要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①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构成财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凡是在国家财政活动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②财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财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财政法律关系多种多祥,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例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始终处十权利主体的地位,而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则处于义务主体的地位。在财政监督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的财政机关既有权监督其他主体,同时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③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或对象。没有客体,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托,财政法律关系也不可能形成。该项目标或对象表现形式是物、货币与行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为人们控制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货币是财政法律关系的普遍性客体。行为作为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国家财政活动中也是比较普遍的。例如预算法律关系中的编制、审查、批准国家预算的行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等。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